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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
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验收范围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受理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注: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依法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
三、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或行政服务窗口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对依法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不在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补正通知书》,材料补正齐全后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二)组织验收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消防查验情况报告是否完备,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七条规定,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应满足本行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符合《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建设工程,提供的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应满足《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指南》相关要求;
3.审查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是否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是否合格。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1)应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3)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4)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如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由技术服务机构填写,并出具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按法定程序送达。
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同步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与消防部门共同开展现场检查,形成一致意见,按照职责分别办理。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填写说明
一、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均要进行检查;
二、抽样项目根据工作细则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可按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两处,当总数不大于两处时,全部检查;抽查部位应合理划分,均匀分布,不宜集中;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三)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所涉内容应全部检查。
四、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或系统功能的,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
六、现场评定内容中有一处不合格的,则该项内容评定为不合格;
七、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八、现场评定涉及多栋建筑物的,原则上每幢建筑物都应单独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
九、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可根据现场评定实际需要制定记录表格。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