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学习笔记
最近给顾问单位出具了一份《股东名册》模板,网上的各种模板其实也大差不差。现结合之前办理公司案件接触到的公司工商档案,以及检索到的新公司法和民法典法律规定,整理学习笔记如下:
一、股东名册制表依据:
《公司法》2023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名册示例
(实际上,股东名册只要包含公司法第五十六条中的各项要素就可以,顺序上比较灵活。因为实践中接触到的公司内档时间都比较久远,并没有以下表格内容全面。以下表格也仅供参考)
三、股东名册表格内容填写备注:
1.出资证明书编号,实务中一般会写为001、002这样依次排列
如果公司按其他编号方式已经编制的,就按该编号即可
2.股东证件号码
(1)股东是公司的话,证件号码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股东是自然人的话,证件号码就是身份证号
3.股东住所
(1)股东是公司的话,按照工商登记上的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2)股东是自然人的话,住所就按照身份证件上的住址或经常居住地地址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4.认缴情况中的 出资方式
一般会有货币/技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实缴情况
按照实际记录
如果没有实缴,暂无需填写。等到实缴了再进行记录,同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6.丧失股东资格时间
这个是记录公司股东变化的一项内容,没有退出的股东无需在此栏记录时间。
如果已经退出公司的股东,需要在此栏进行记录,同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股权转让后的义务】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