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实务知识产权学习笔记之1#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全球供应链体系深度融合的今天,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性正在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立场。1.1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最重要的三个知识产权类型。专有性,表现为一种消极权利,除权利人外,他人没有法定理由或未经许可均不得实施特定的行为,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地域性,除签有双边互惠协定或共同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之外,依照一国法律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并不具有域外效力。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所保护的客体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一些例外,商业秘密不受时间性限制,地理标志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同时,处于维护竞争秩序的需要,各国对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仍然可能实现竞争法上的保护。1.3 知识产品缺乏有形边界,无法占有控制。如不对他人未经许可的仿制行为予以制止,将会导致创新投入动力不足的市场“失灵”现象。知识产权法以法律拟制的方式构造财产权支配对象,为的正式解决这一问题。1.4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八个领域: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两种。专利权法律制度,以工业领域的发明创造为保护对象,其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双重因素的新型知识产权,表现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权利。商标权法律制度,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对农业新品种和林业新品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以地理标志为保护对象,国际上看其立法形式有商标法加单行法规的形式。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以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未公开的商业信息为保护对象,其立法形式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为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而制定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在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下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侵权行为以法律制裁的情形。1.5 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我们要从这“五大关系”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树立系统观念,强化全局思维,自觉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跟上国家发展节拍,实现同频共振,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要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扩大开放的重要作用,支撑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特别要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尽快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掌握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安全性、稳定性,这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1.6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从市场中来,也要回到市场中去。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创造者的身份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些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权利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是由其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的。继受取得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权利主体对知识产品既享有财产权又享有人身权时,发生继受取得的权利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即继受主体不能取得专属于创造者的人身权利。第二,财产权的诸项权能分别为不同主体所享有,就同一知识产品会产生一个或数个拥有部分财产权利的不完全主体。第三,知识产权的转让同时在不同地域范围进行。例如,著作权人分别在数国转让其作品。1.7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必须由法律给予特别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商标权人仍可排斥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了防止权利人的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障碍,知识产权法还允许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品。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使用原则,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用尽原则、临时过境使用原则、先用权人使用原则等。1.8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双轨制”,即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即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是打击侵权的必要环节,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的鲜明特色之一。1.9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维护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侵权救济措施:民事救济措施,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办法,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既包括请求除去已经发生的侵害,也包括请求除去可能出现的侵害。由于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援用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请求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之诉,其填补损害的方式是金钱赔偿。行政救济措施, 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强制性措施。刑事救济措施,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章节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参与标准化组织前,了解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在将包含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向标准化组织提案时,应按照知识产权政策要求披露并作出许可承诺;牵头制定标准时,应组织形成标准工作组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工作程序。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时,开展专利合作,应遵守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制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涉及专利合作的联盟可围绕核心技术建立专利池。对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文献及其他公开信息进行检索,对项目的技术发展概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状况等进行分析;跟踪与监控研究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适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与内容,避免或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时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明确保护方式和权益归属,适时形成知识产权;在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过程中,收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避免采购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权属证明;做好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鼓励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涉及产品、生产设备或工艺方法、服务规范或流程的技术改进与创新,并及时评估、确认,明确保护方式;规范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工艺文件、图纸、原料配方、技术路线、内部指令、服务规范、源程序代码、创意等的使用管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在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产品升级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适时形成新的知识产权。评估与分级管理:组成评估专家组,定期从法律、技术、市场维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和分级;对于有产业化前景的知识产权,建立转化策略,适时启动转化程序,需要二次开发的,应保护二次开发的技术成果,适时形成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综合考虑投资主体、共同权利人的利益;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后发明人、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人员的激励方案等。实施与运营:制定知识产权实施和运营策略与规划;建立知识产权实施和运营控制流程;明确权利人、发明人和运营主体间的收益关系;许可和转让: 许可和转让前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许可合同应当明确许可方式、范围、期限等;监控许可和转让流程,预防与控制许可和转让风险,包括合同的签署、备案、执行、变更、中止与终止,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等;作价投资:调查技术需求方以及合作方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所处行业、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营销能力等;根据需要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签订合同,明确受益方式和比例。1.16 知识产权金融是促进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一系列金融工具与服务的总称,其核心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引导金融资源向创新型企业聚集,帮助企业实现扩大再生产。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出质,如果相关债务人未能及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质押人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出售或拍卖,并且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设定担保的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物。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人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其具有可预期收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称为基础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然后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一种给予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并据以融资的过程。知识产权保险: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主要解决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民事责任赔偿。通常分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前者是保险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理赔,后者是保险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信托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信托业务。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委托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获取知识产权收益的受益权;对知识产权实施管理的权利;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知识产权投资基金:为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整个过程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每个环节有效进行,特别是提升专利价值的各个过程(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组合授权、专利诉讼等)而设立的基金。1.17 知识产权评估可分为: 以转让或许可为主要目的,以出资为目的,以质押为目的,以诉讼为目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重置成本法:按照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现时重置成本,在扣减知识产权的各种可能贬值因素后,来衡量知识产权价值。可能贬值因素包括功能性贬值(因技术的不断进步、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致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功能落后而损失其价值)、经济型贬值(因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致使知识产权的获利能力下降而损失其价值)和实体性贬值(根据法律文件及合同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失效年限,确定其贬值)。现行市价法:通过比较被评估知识产权与最近在市场上出售的类似知识产权的异同,对类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收益现值法:估算被评估知识产权在其经济寿命周期内每年或每期可产生的预期收益,再将这些收益这算成现值,从而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其将知识产权的获利能力量化为预期收益,体现了知识产权商业化和产业化的能力,实用性更强,是目前市场上采用的主流方法。产业化:直接对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实施或使用,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等经济效益,形成新产品、新服务,孕育新业态、新产业。商品化:将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活动,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资本化:将知识产权与资本、金融服务相结合,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投资基金、证券化等。战略化:一方面包括创新主体利用知识产权的决策工具功能,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和培育,以及政府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研究指导产业布局,发挥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作用;另一方面包括权利主体利用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将其作为竞争工具控制市场,防御或遏制竞争对手。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针对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所设定的规则,但二者有所不同,前者意在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解决的是“内外有别”的不平等待遇问题;后者意在给予其他外国人与特定外国人同等的待遇,解决的是“外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问题。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指各缔约方依据本国法对缔约方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国民待遇原则基于各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承认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从而保证了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不仅要求普遍性,还应做到有效性,如果将国民待遇原则推向极端,将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的差异过大,造成缔约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进而妨碍国际条约的有效施行,为了避免因制度差异而给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带来不利影响,国际公约遂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公共利益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如巴黎公约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1.20 从制度的性质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体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提供实体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二是便于在多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协定》、《布达佩斯条约》等;三是建立相关国际分类的条约,如《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1.21 专利国际公约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海牙协定》、《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 商标国际公约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尼斯协定》等。著作权国际公约包括,《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