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虚】我的马哲学习笔记|马克思主义哲学会如何看待普遍性违规成为常态?
【务虚】我的马哲学习笔记|马克思主义哲学会如何看待普遍性违规成为常态?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场景:城市公共绿地被踩出捷径、部分规章制度频遭突破、个别要求从“人人遵守”沦为“法不责众”……面对这些场景,部分人甚至部分领导干部常将原因归于个体规则意识淡薄和规则执行者的不作为。但若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审视,或许会发现:当违规从个别行为演变为普遍现象,错的可能并不完全是违反规则和执行规则的人,而更多应该是脱离现实、背离群众的规则本身,以及这些规则背后未能科学履职的立规者。一、表象与本质:普遍违规,是因为规则首先脱离现实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现象—本质”方法剖析社会关系,要求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事物的外在表现来把握事物内在联系。这启示我们:规则本是协调秩序、服务生活的工具。少数人偶发性违规,或许与个人自觉、道德约束等因素相关;而多数人普遍性违规,表面是“不守规矩”,本质则可能是规则沦为了脱离实际的空中楼阁。若立规者闭门造车、无视客观条件与群众真实需求,将不合理要求强加于人,最终引发的普遍违规,并非是群众的故意对抗,而是群众对脱离现实规则的无声回应。正如公共绿地会因为通行便道规划不合理而被踩出捷径,规则一旦违背了客观现实与生活常识,便会失去落地的基础。二、上层建筑与群众利益:规则制定须扎根现实、服务人民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也强调:“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规则、制度、法律、规章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惟有适配于社会发展现实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真正落地生效。在我国,一切规则制定都应当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个别领域出现的不合理规定,本质都是立规者脱离群众,将个别利益、局部便利和片面效率包装成了公共利益,进而与群众的现实需求和生活便利产生了冲突。因为这种规则从根源上缺乏合法性与可行性,所以普遍违规便成为了必然结果。三、内因与外因:规则合理性,是遵守规则的前提条件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落实到规则执行中,个体是否具有规则意识是规则能否被遵守的内因之一,而规则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则是规则能否被遵守的关键外因。个别违规,可能是内因不足;而全员违规、普遍违规,则一定是作为外因的规则本身出现了致命偏差。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讲,“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都是现实的、有具体需求的社会个体,规则应当是为人服务的手段,而非僵化管控的工具。当规则无视人性需求、脱离现实条件,群众的合理需求必然会突破不合理的约束,这不是素质问题,而是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普遍违规是实践队规则的否定
马克思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系统阐释了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作用。1978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进一步明确,一切理论、制度、规则都必须接受实践检验。规则好不好用、合不合理,不会取决于条文多严密、表述多完美,而会取决于能否在实践中落地。普遍性违规,就是实践对不合理规则投出的反对票。若立规者回避自身问题,一味要求规则执行层面以处罚强制维系几近形同虚设的规则,无异于本末倒置。一个班级里,如果多数学生考试不及格,根源要么在于试卷太难,要么在于教学失当,而不在于学生集体都不努力。多数人都难以遵守的规则,首先要反思的是立规者的失职。治理不止是“治人”,更是“治制”,是要修正不合实践的规则。五、破题之道:立规者为第一责任人,规则要回归为民初心
解决普遍违规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强化管控执行,而在于要让规则回归服务人民、贴合现实的初心。为此,立规者必须扛起首要责任:一是尊重客观规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杜绝脱离现实的教条式要求;二是站稳人民立场,摒弃局部利益偏向,让规则服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坚持群众路线,毛泽东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制定规则要倾听群众声音,不闭门造车;四是接受实践检验,建立规则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正实践中行不通的内容;五是权责对等统一,立规者要接受监督,因制定不合理规则引发普遍性问题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诚然,规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但有的规则并不天然合理。普遍违规不是人性的问题,而是映照现实的镜子,会照见立规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短板。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人是现实的人,规则应是为人服务的规则。在我国,一切制度设计的初心都应当是为人民谋幸福、为社会谋秩序。愿不再有人推卸普遍违规现象背后的责任——当一条规则让多数人寸步难行,错的不会是执行规则和破坏规则的人,而是未能科学制定、及时修正规则的立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