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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制度规范
党章赋予党员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要求“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完善澄清正名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提到,在强化任前把关时,查清问题后,要“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规定要“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的3种澄清方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法律层面对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的公职人员权益保护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均包括对监察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等规定。
二、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实践要求
不断完善的纪法规定为规范做好澄清正名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提出了具体的实践要求。
1.准确把握可以进行澄清正名的情形
【注意】惩处诬告陷害行为不以被检举控告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对于手段恶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从重处理。根据相关要求,若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待核查的,为保证澄清效果、避免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应待所有问题线索均核查完毕后再研究澄清正名事宜。同时,要严格把握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的基本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2.开展澄清正名的主要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实践中,开展澄清正名可以有两种提起方式:
【注意】在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时,常见的方式有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澄清范围不是越大越好,应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同时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做好本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3.注意区分错告与诬告陷害
实践中,诬告陷害和错告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表现为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要注意全面把握具体情节、充分论证研判,精准界定诬告陷害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主观动机不同
错告:检举人是自认为出于正当目的,或自认为掌握真实情况,出于过失、不知情的情况,导致检举控告失实。
诬告陷害:检举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故意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
★判断主观方面要以客观证据为支撑,要扎实取证,考虑举报内容、举报时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举报意图。
事实依据不同
错告:举报内容一般是检举人基于一定事实或经历,检举人能大致说清问题来源,并非捏造或伪造。
诬告陷害:检举人往往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编排,或者故意歪曲、夸大事实,缺乏事实基础。
【拓展学习】
怎样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
对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如何认定处理匿名诬告行为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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