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证罪
(一)行为主体
1.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证人”作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陈述中的被害人,既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包括不知道案情的人,还包括知道侦查情况的人。
(二)发生领域
仅限刑事诉讼中,时间从立案侦查启动至诉讼程序终结,包括审判监督程序。
(三)伪证内容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四)主观故意
必须出于故意;无故意或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本罪。
司法人员教唆作伪证的,按想象竞合处理。
(五)既遂标准
完成伪证行为即既遂,不以法官采信或错误判决为要件。
(六)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
1.立案前诬告、立案后作伪证的,一般应并罚。
2.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又诬告他人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并罚。
二、妨害作证罪
(一)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二)发生领域
多数说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三)妨害作证方式
1.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2.“作证”作扩大解释: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妨害手段
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包括教唆、指使。
(五)既遂标准
阻止作证或使他人作出伪证。
(六)与伪证罪的关系
妨害作证罪将伪证罪的教唆犯正犯化,教唆他人作伪证的,直接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七)本犯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犯罪嫌疑人教唆他人作伪证的,一般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若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则构成本罪。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二)发生领域
多数说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间无限制。
(三)帮助对象
1.当事人,不包括自己。
2.自己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四)证据范围
包括实物证据和实体化的言词证据,不包括人。
(五)帮助类型
1.“毁灭”包括隐匿,“伪造”包括变造。
2.刑事诉讼中,即使经当事人同意,帮助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仍构成本罪。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的,不构成本罪。
(六)帮助行为
“帮助”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七)既遂标准
毁灭或伪造证据完成。
四、虚假诉讼罪
(一)行为方式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2.执行程序属于诉讼的一部分,仲裁不属于诉讼。
3.“虚假”要求完全虚构,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提起诉讼的,视为捏造事实。
(二)既遂条件
1.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包括法院基于虚假事实采取保全措施或开庭审理。
(三)罪数
1.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与法官勾结的,可能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盗窃罪,择一重罪论处。
五、窝藏、包庇罪
(一)行为对象
1.“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以最终定罪为要件。
2.刑法第362条对卖淫、嫖娼活动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按窝藏罪处理(法律拟制)。
(二)窝藏罪
1.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
2.“帮助”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3.帮助行为须对逃匿有实质帮助,违背犯罪人意愿也可构成。
4.劝诱逃匿构成窝藏罪,仅劝诱不自首不构成。
(三)包庇罪
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获得从宽处罚。
(四)知情不报
1.一般知情不报不构成犯罪,但保证人知情不报按窝藏罪论处。
2.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的,构成拒绝提供相关犯罪证据罪。
(五)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1.与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构成想象竞合。
2.与特殊包庇犯罪(如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法条竞合,优先适用特殊罪名。
(六)主观要件
明知是犯罪的人,误认罪名不影响明知认定。
(七)认定问题
1.属抽象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妨害司法。
2.犯罪人自我窝藏、包庇,或共犯之间相互窝藏、包庇,不构成本罪。
3.为同一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洗钱、毁灭证据等行为的,按重罪吸收,不并罚。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行为主体
1.本犯以外的人,包括上游犯罪的共犯。
2.单位可构成本罪。
(二)行为对象
1.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包括虚拟财产、违禁品,不包括人身、犯罪工具。
(三)上游犯罪范围
1.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及其他可获取财物的犯罪。
2.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即可,不以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3.上游犯罪未达定罪数额的,不构成本罪。
(四)行为方式
1.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等。
2.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若在犯罪过程中参与,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五)主观故意
明知是犯罪所得,对象错误不影响本罪成立。
(六)数额认定
本罪数额以掩饰、隐瞒行为发生时为准,销赃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销赃价格计算。
(七)销赃罪数
1.本犯销赃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他人销赃构成本罪。
2.销赃时欺骗买家构成诈骗罪的,与本罪想象竞合。
(八)“黑吃黑”问题
不违背本犯意愿的,不构成本罪;若实施盗窃、抢劫等行为,构成相应犯罪。
七、脱逃罪
(一)行为主体
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人员。
(二)认定问题
1.脱逃地点包括关押场所及转移途中。
2.获准外出故意不返回的,构成本罪。
3.既遂标准:摆脱监管机关的实力控制。
4.共同脱逃,部分既遂则全部既遂。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行为主体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二)行为方式
1.不作为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2.常见情形:隐瞒、转移、毁损财产,放弃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