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与主体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个人)的贷款诈骗罪。
(二)罪名区分
1.与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与高利转贷罪: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高利转贷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三)虚假担保问题(“两头骗”模型)
1.模型一:行为人欺骗他人,以他人财产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后逃匿。
(1)对担保人:构成诈骗罪(诈骗对象为担保物权等财产性利益)。
(2)对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存在观点分歧:
多数说: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即存在财产损失危险。2.根据“个别财产说”,银行损失应以贷款到期时未收回本息为准,事后追偿不改变已发生损失的事实。3.银行行使担保物权存在风险,至少具有损失风险。4.罪数处理:诈骗担保人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属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少数说: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1.行为人虽具非法占有目的,但提供了足额担保,银行无财产损失危险。2.根据“整体财产说”,银行损失应以追偿后为准,若最终获得清偿,则无实际财产损失。
2.模型二:行为人诈骗他人财产后,谎称自有财产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后逃匿。
(1)对担保人:构成诈骗罪。
(2)对银行:多数说认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3)罪数处理:两罪并罚。
(四)共犯问题
1.模型一:普通公民与银行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银行最终决定者发放贷款。
(1)行为人: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实行犯)与贪污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银行审核人员:同时触犯贪污罪(实行犯)与贷款诈骗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模型二:普通公民与银行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下级审核人员,最终批准贷款。
(1)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处分人未受骗)。
(2)银行最终决定者:构成贪污罪(实行犯)。
(3)普通公民: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二、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与主体
1.概念: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2.行为主体:特殊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的,可构成普通诈骗罪。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特殊情形
1.冒用他人身份:如非投保人通过欺骗方式使投保人不知情而申请理赔,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主体不适格),但可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2.单位实施:单位决定实施保险诈骗,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对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犯罪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处理。
三、医疗保障基金诈骗
1.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构成诈骗罪。
2.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定诈骗罪。
3.盗刷医保凭证: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如社会保障卡)并盗刷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盗窃罪。
四、集资类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要件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公众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存款性:吸收资金用于放贷等金融活动;若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仅属吸收资金,不构成本罪。
2.特殊情形
(1)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属向社会公众吸收;但明知上述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的,属向社会公众吸收。
(2)通过传销手段实施,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本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二)集资诈骗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2.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
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情形: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
携带集资款逃匿。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行为方式: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债券;或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
2.特定对象:针对特定对象发行,但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本罪。
(四)非法经营罪(涉金融领域)
1.适用情形:
(1)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2)未经核准,擅自发行基金。
(3)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2.罪数处理:构成本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