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196条,属于重点罪名。
二、前提知识
(一)行为对象:信用卡
根据立法解释,本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和无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即等同于银行卡。
若使用储蓄卡,被害人为卡主;若使用可透支信用卡,直接被害人为发卡银行。
(二)行为方式:非法使用信用卡
1.按原理:对人使用(欺骗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无欺骗对象)构成盗窃罪。
2.按司法解释: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一律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一刀切规定,考试应依此作答)。
三、行为类型
(一)行为类型一:非法取得+使用假卡
1.伪造信用卡+使用
伪造信用卡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2.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
骗领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行为类型二:非法取得+冒用真卡
1.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1)普通盗窃、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取得信用卡,若未使用,不构成犯罪;若使用,则构成犯罪。
(2)抢劫、特殊类型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取得信用卡,即使未使用,也构成相应犯罪。
2.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
(1)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取得信用卡+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2)抢劫取得信用卡+使用→一律定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
(3)盗窃取得信用卡+使用→定盗窃罪(《刑法》第196条第3款)。该规定为注意规定(对机器使用)与法律拟制(对人使用)的结合。
(三)行为类型三:恶意透支
1.定义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2.适用范围
仅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储蓄卡、借记卡。
3.主观要件
透支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透支时无此目的,不构成恶意透支。
4.客观处罚条件
“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为客观处罚条件,行为人在此期限内还款可避免刑罚。
5.主体限制
仅限合法持卡人(以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者)。
捡拾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属“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适用催收程序。盗窃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属“盗窃+使用”,定盗窃罪。
(四)行为类型四:银行卡信息资料的非法获取与使用
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对机器或通过网络使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1.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
(1)微信、支付宝账户不等于银行卡账户,其信息资料不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不适用上述一刀切规定。
(2)盗用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取得账户资金,一律定盗窃罪(多数说)。
(3)少数说认为,若微信支付密码可直接取出银行卡资金,则等同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2.蚂蚁花呗
花呗属于消费信贷服务,法律性质不同于信用卡,其信息资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冒用他人花呗消费,取得蚂蚁公司垫付资金,构成贷款诈骗罪。
3.蚂蚁借呗
借呗为借贷服务,不属于信用卡范畴。冒用他人借呗取得贷款资金,构成贷款诈骗罪。
若贷款资金进入他人账户后再非法转移,可能另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