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景德镇市耘某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某公司)诉称:其为“绽放(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图案可用于盖碗茶杯的设计和装饰。2019年3月,其发现景德镇溪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某公司)在天猫商城中销售带有案涉作品图案的茶具,且售价和销量较高,该行为侵犯了耘某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溪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溪某公司赔偿耘某公司损失人民币430000元(币种下同)、维权支出费用15000元,共计445000元;3.判令溪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溪某公司辩称:1.耘某公司作品登记证书中的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不满足受保护条件。耘某公司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案外人景德镇市玉某瓷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一款的花色与耘某公司著作权登记的画面一致。而溪某公司所售的产品即盖碗、杯子的上架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8日、2018年10月9日,均早于耘某公司著作权登记的日期。2.耘某公司诉请的损失430000元及维权支出费用15000元均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3.诉讼费用不应由溪某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江西省版权局就案涉作品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绽放(图案)”,作品类别为美术,作者为卢某,著作权人为耘某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16年3月1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未发表,并附有“绽放”美术作品的图案及附着该图案的盖碗图形,杯身正面画有葫芦形线条,内有“吉”字图案标识,杯子底部、杯盖及杯托的图案均为采用花朵、枝茎元素组成的二方连续装饰图案。
2019年3月13日,耘某公司代理人在溪某公司运营的网店,购买了一款价格为748元、名为“山音纯手工盖碗茶杯大号三才茶碗单个粉彩手绘景德镇陶瓷茶具白瓷”的商品,以及另一款价格为198元、名为“山音景德镇粉彩手绘功夫茶杯品茗杯主人杯单杯个人杯纯手工薄胎”的商品。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对购买过程及收货过程进行公证。法院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包装盒中有一个主人杯、一套盖碗及销售发货单。主人杯和盖碗的怀身正面均为葫芦形线条,内有“山音”字样。盖碗和主人杯均有相同的装饰图案,图案为采用花朵、枝茎元素组成的二方连续装饰图案。销售发货单中载明货物名称为:“山音纯手工盖碗茶杯大号三才茶碗单个粉彩手绘景德镇陶瓷茶具白瓷,吉祥粉彩盖碗”金额748元、“山音景德镇粉彩手绘功夫茶怀品茗主人杯单杯个人杯纯手工薄胎,粉彩吉祥大品杯”金额198元。商品均没有吊牌或标识,无法识别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溪某公司认可该两款商品均为其网站店铺所销售。
2021年11月25日,耘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对溪某公司运营的淘宝店铺相关页面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对店铺销售的名为“山音纯手工吉祥盖碗茶怀大号三才茶碗单个粉手绘画景德镇陶瓷”“山音景德镇粉彩手绘功夫茶杯品茗杯主人杯单个人杯纯手工薄胎”的淘宝页面信息进行公证,并出具(2021)赣景德证内字第5152号公证书。该店铺于2018年9月8日上架销售名为“山音纯手工吉祥盖碗茶杯大号三才茶碗单个粉手绘画景德镇陶瓷”的盖碗,于2018年10月6日上架销售名为“山音景德镇粉彩手绘功夫茶杯品茗杯主人杯单个人杯纯手工薄胎”的主人杯。
另查明,案外人景德镇市玉某瓷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为李某某,外观设计名称为陶瓷壶(鸡蛋玲珑),外观设计用于日常茶具。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赣0203知民初209号民事判决:驳回耘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耘某公司提起上诉。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