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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00W,累计折旧60W,账面价值40万),接收方对于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需要将账面余额和累计折旧一起计入,还是直接按账面价值直接计入?
观点一:由于固定资产已经变更了使用主体且其账面价值不为零,应当视为接收方按照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取得了固定资产,接收方在入账时,无需在会计分录中体现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观点二:在同一集团内部无偿划转固定资产,为了方便管理和保持折旧连续性,会计处理时将其原值、折旧和减值分别纳入,但在报表列报时做出调整。目前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中并未找到相适应的案例,但在政府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有类似案例,支持观点一的结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折旧和减值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不应在初始计量时将原值、折旧和减值分别计入。实务中,建议还是按观点一的做法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