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及启发:
①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基础,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②供应商的员工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供应商负责。
1.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材料/主观方面/谋取中标案例要点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不一致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供应商的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受。
2.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11月17日,代理机构G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过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后,代理机构G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S公司。2016年12月2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
2017年1月4日,供应商Z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称S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M公司不能生产该产品。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S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是H公司,不是M公司。据此,财政部对本案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Z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处理决定。
财政部另查明,S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的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存档件的多项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内容均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重要指标。对此,财政部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审查终结后向S公司送达了《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S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称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员工篡改的,属于个人行为,S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S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财政部依法组织了听证会,经审查,认为S公司的辩解不成立,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处理结果
财政部对本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政部对另查明的情况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中标无效。鉴于去除S公司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对S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S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5.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存档件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的技术指标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本案中,虽然S公司称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员工篡改的,属于个人行为,S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S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但是,投标主体为S公司,投标文件盖有S公司的公章,其员工的投标行为代表公司。因此,S公司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