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解读】
※A49-1技术措施有哪些?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常见类型包括加密狗、激活码、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中文叫 数字版权管理)、防盗链、账号验证、硬件绑定、时间锁等。
加密狗是一个小小的 USB 硬件,软件的 “电子钥匙”,专门用来防止软件被盗版、破解。软件开发商在软件里加了锁,必须把加密狗插在电脑 USB 口,软件读到钥匙 → 解锁,正常运行;没插 / 插错 / 假狗 → 软件直接打不开、功能受限、退出。使用加密狗的目的是防止盗版,防止别人随便复制、安装、传播软件。
※A49-2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①直接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破解加密、绕过验证、修改程序、物理改装(如加装破解芯片)、伪造加密狗;
②以避开/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装置/部件:制造、销售、进口破解工具、假加密狗、破解芯片、破解插件;
③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远程破解、定制破解方案、教授破解方法、提供破解教程 / 链接。
※A49-3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相关案例?
案例1:全国首例 “故意避开技术措施” 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2023)
该案中,权利人飞利浦公司、通用医疗公司系世界知名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为了保护医疗器械和医疗软件的正常运行,分别设置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等技术保护措施。刘某生、刘甲、刘某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制作或销售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加密狗,销售盗版医疗设备软件,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2023年1月至2月,上海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对刘某旺及刘某生、刘甲提起公诉。
同年4月1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万元至8万元不等。
案例2:游戏机加装破解芯片案(北京丰台,2024)
某外国游戏公司生产的一款游戏机深受全球玩家喜爱,游戏机及其适配的游戏成为爆款。然而,由于使用游戏机玩游戏还需要再付费,为了畅玩无阻,一些玩家便动起了“歪心思”,开始想方设法破解游戏机。资深玩家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李某经营了一家销售游戏机、软件等电子产品的店铺。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总有一些老客户来咨询能否破解游戏机以便免费畅玩。于是,他便开始研究起如何绕开游戏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直接获取游戏。李某购买了大量破解芯片,在家中自行拆装破解版游戏机。研制成功后,破解版游戏机一上架便颇受欢迎,李某店铺的销售额也不断攀升。
2022年2月,案涉外国游戏公司发现李某的侵权行为并报案。2023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李某移送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李某加装破解用的特定芯片以实现未经授权运行游戏的功能属于侵权著作权罪中的“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李某共售出破解版游戏机2000余台,非法经营数额600余万元。
2024年4月初,丰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由于李某花费高成本购进正版游戏机并破解后售卖,非法经营数额中成本占比较高,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前缴纳行政罚款约6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赃50万元,该院对李某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4年4月16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案涉外国游戏公司参加庭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A49-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有哪些?
详见第50条解读。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解读】
※A50-1 五种例外情形的相关案例?
案例1:高校教师破解加密课件用于课堂教学案
案情:某高校教师为课堂教学,破解了某出版社加密的电子教材(该教材已绝版、无法正常购买),仅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示,未复制传播、未营利。
法院认定:属于《著作权法》第 50 条第 1 项 “为学校课堂教学,向少数教学人员提供少量已发表作品,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不构成侵权最高法。
关键要点:非营利、仅教学科研、少量、无法正常获取、不对外传播。
案例2:公益组织破解加密电子书制作有声读物案
案情:某盲人公益组织,破解某出版社加密的畅销小说,制作成有声读物,免费发放给盲人,未营利、未公开传播。
法院认定:符合《著作权法》第 50 条第 2 项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可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提供已发表作品,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合法例外最高法。
关键要点:非营利、仅面向阅读障碍者、无障碍格式、无法正常获取。
案例3:公安机关破解加密硬盘取证案
案情:某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固定证据,依法破解犯罪嫌疑人加密的电脑硬盘,获取涉案电子数据。
法院认定:属于《著作权法》第 50 条第 3 项 “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合法。
关键要点:法定程序、公务目的、不用于营利 / 传播。
案例4:安全公司合法渗透测试破解防护案
案情:某企业委托第三方安全公司,对其网站系统进行授权渗透测试,安全公司临时破解网站的访问控制技术措施,仅用于漏洞检测,测试后恢复原状、未泄露数据。
法院认定:属于《著作权法》第 50 条第 4 项 “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合法例外。
关键要点:授权测试、仅安全目的、不复制 / 传播、测试后恢复。
案例5:软件公司反向工程破解加密协议实现兼容案
案情:某软件公司为实现与某主流软件的兼容性,对其加密通信协议进行反向工程研究,未复制、未发行、未用于侵权,仅用于自身软件适配。
法院认定:属于《著作权法》第 50 条第 5 项 “进行加密技术研究或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不侵权。
关键要点:仅研究目的、不复制发行、不向他人提供破解工具。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解读】
※A51-1 权利管理信息是什么?
权利管理信息是附在作品上的 “版权身份证 + 授权说明书”,包括三类信息:
※A51-2 为什么必须禁止删改权利管理信息?
数字环境下,信息极易被 “一键清除”,传统保护失效(几秒钟就能删改元数据、去水印、抹掉作者信息,侵权后变成 “无主作品”,权利人难以溯源、追责,后果是版权失控,作者身份被抹除、授权规则被架空)
删改信息几乎都是为了:冒充原创、洗白侵权内容;规避授权与付费,无偿商用、二次传播;让侵权行为 “看起来合法”,误导公众与平台。
保护 “权利管理信息”,就是保护整个版权交易秩序。对权利人是声明权利、公示授权、收取报酬的基础。对使用者是合法使用、避免侵权、找到授权渠道的前提。对市场:没有清晰的权利标识,授权、许可、付费体系会全面崩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解读】
※A52-1 第(三)项“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同意是否可以?
署名权是不可放弃、不可许可的人身权,作者 “同意” 非创作者署名,在法律上无效。本条立法目的是维护创作事实、保护公众对作者身份的信赖、防止学术/行业造假。即使作者同意,非创作者未付出创作劳动却署名获利,依然破坏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典型场景:学术论文挂名、作品 “买署名”、代笔后虚假署名,均属此列。
※A52-2 各种侵权情形的典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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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1.把别人私密日记、手稿、未公开文章,擅自发到小红书 / 公众号 / 朋友圈 / 网站 2.把别人未发表的摄影、绘画、设计图,擅自展览、上传、发布 3.把别人私下给你看的原创文案、演讲稿,擅自公开传播 |
|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1.两人合作写论文,一方偷偷单独署名发表 2.合作拍视频 / 剪辑,一方上传时只写自己名字 3.合作写歌词 / 作曲,一方发行时不署对方名 4.合作设计方案,一方以个人名义交给客户 / 投标 |
|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1.学术论文挂名(为了评职称、评奖、拿项目) 2.作品 “挂名” 牟利(为了出名、赚钱、涨粉) 3.自媒体 / 小红书代笔后虚假署名 4.比赛 / 评奖 “蹭署名”(为了得奖、加分、拿荣誉) |
| 1.删改文章核心观点、断章取义 2.篡改美术/摄影作品构图、色彩、主题 3.剪辑视频时扭曲原意、拼接误导内容 |
| 1.全文抄袭文章、文案、代码 2.大段照搬他人内容,仅改少量字句 3.搬运图片、视频、音频,不标注来源并冒充原创 |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1.把别人的摄影、美术作品,擅自放在展厅、商场、店铺、公众号里展览展示 2.把别人小说、剧本擅自拍成电影、电视剧、短视频、广告片 3.把别人文章改成剧本、漫画、段子、演讲稿 4.把别人图片改成表情包、二创插画 5.把别人文章擅自翻译成英文、日文、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并传播 |
| 1.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没付稿费 2.编写教科书,用了他人作品,没付稿酬 3.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未付使用费 4.商场、健身房、餐厅公开播放音乐,依法应向音著协 / 音集协付酬,不缴费 |
|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1.把电影、歌曲、软件的光盘、U 盘摆摊出租、店铺出租 2.把 Windows、Office、设计软件、付费 APP 的安装介质出租给别人使用 3.未经版权方许可,开音像店出租 DVD、蓝光碟 4.把付费课程、素材拷到硬盘里出租牟利 |
|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1.盗版图书照抄版式 2.盗版期刊 / 杂志照搬排版 3.电子书中照搬图书版式 |
|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 1.演唱会、话剧、音乐会、脱口秀、比赛表演,未经表演者同意,现场直播(抖音、视频号、B 站直播),或用大屏幕、音响公开传送现场表演给场外观众 2.演唱会、话剧、演出时,观众 / 第三方私自录像、录音,哪怕不传播,只录制本身就侵权 3.录完之后发到网上、群里、平台,属于进一步侵权 |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凡是前面(一)~(十)没列全,但确实侵犯著作权 / 邻接权的,都归这里) |
※A52-3 赔偿损失的计算规则?
详见第五十四条解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解读】
※A53-1 以上各种侵权情形的典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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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网络传播作品 | 1.把别人文章复制发到公众号 / 小红书 2.商场 / 店铺公开播放音乐不付费 3.把电影上传网盘 / 网站供人观看 |
| 1.出版社盗印别家独家出版的畅销书 2.私自印刷、销售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教材 3.未经授权翻印出版已签约其他出版社的图书 |
|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网络传播其表演 | 1.把演唱会录像刻录光盘售卖 2.把演员表演片段上传抖音 / 视频号 3.私自复制、传播晚会、话剧表演录像 |
|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 | 1.盗版歌曲 CD、专辑复制售卖 2.把平台付费课程、有声书上传分享 3.私自复制、传播纪录片、综艺视频 |
|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 1.电视台节目私自录播、转播 2.把直播新闻 / 综艺实时搬运到其他平台 3.复制电视节目刻录光盘售卖 |
| 1.破解视频会员、付费课程加密 2.卖去广告、破版权限制的软件 / 插件 3.帮人破解 DRM、去除播放限制 |
| 1.去掉图片 / 视频水印、作者、版权信息 2.删改音乐ID3、署名、来源再传播 3.传播已被去掉版权标识的作品 |
| 1.画一幅画署齐白石 / 张大千名字售卖 2.假冒知名作家署名出书、卖签名书 3.普通摄影署名家名字高价出售 |
※A53-2 这8类行为为什么会触及行政、刑事责任?
1.为什么会有行政责任?
侵害双重法益:不仅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人身权,还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损害公众对正版的信任、阻碍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行为性质恶劣:多为故意、规模化、商业性侵权(批量复制发行、网络大规模传播、破解技术措施、假冒署名等),远超普通民事侵权的 “私人纠纷” 范畴。
公共执法必要性:这类侵权范围广、隐蔽性强、维权成本高,仅靠民事追责难以有效遏制,需要行政机关主动介入、快速制止、罚没违法所得,形成威慑。
2.为什么会有刑事责任?
(1)社会危害性达到 “犯罪” 程度:
主观恶性大: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侵权,甚至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
客观危害重:规模大、数额高、范围广,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文化产业生态与市场秩序。
法益侵害升级:从 “私权侵害” 升级为对国家文化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必须动用最严厉的刑罚制裁。
(2)国际通行规则:TRIPS 协议要求成员国对商业规模的故意盗版与假冒行为规定刑事程序与刑罚。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解读】
※A54-1 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赔偿额计算标准图解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解读】
A56-1 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申请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本问题后续专门文章介绍。
第五十七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解读】
A57-1 如何申请证券保全?申请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本问题后续专门文章介绍。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解读】
A58-1 法院没收权力的性质?
属于民事制裁措施(或司法处置措施),是法院在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外,为彻底制止侵权、维护司法权威与公共利益,对侵权相关财物作出的强制性处置。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A59-1举证责任倒置 + 过错推定规则。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发表是将作品首次向公众公开(网络发布、展览、演出等都算),行使发表权。出版是以物质形式批量制作并向公众提供复制品,满足公众合理需要,行使复制权 + 发行权,必须由有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社、报社等)进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小红书发图 = 发表 ≠ 出版。发图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权,平台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用户协议),不享有出版权。他人未经许可转载、商用你的作品,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出版权。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另行规定的原因:①特殊性强。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技术工具,涉及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反向工程、技术措施等特殊问题,需要专门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互联网时代新增的核心权利(“使公众在选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网络环境下的授权、合理使用、避风港、平台责任、技术保护等,需要专门条例规范。②立法效率。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修改法律更快,能及时适配技术与产业变化。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这条主要解决摄影作品保护期限调整新旧衔接问题。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202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即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由“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变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本条规定的2021年6月1日是指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的生效实施时间。这条的意思是新法生效实施前已经到期的摄影作品,即使按新法规定仍属于保护期的,也不再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权利保护期:2021 年 6 月 1 日新法开始施行那天,如果你的权利还没到期,那就按新法继续保护,不白瞎。
侵权或者违约追责不溯及既往:2021 年 6 月 1 日之前侵权的 → 按当时旧法律;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侵权的 → 按新法律判。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