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知识点
20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伤)。
202.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5+5)。
205.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06. 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07.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08.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209.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10. 工伤险和生育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余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21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1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3.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4.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21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1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217.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218.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
219. 合议庭由3 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二审合议庭必须是审判员。
220.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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