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毁坏的认定
1.包括物理性毁坏和功能性毁坏。
2.功能性毁坏既包括客观功能的丧失,也包括一般人主观认可的功能的丧失。
3.虽未造成物理性或功能性毁坏,但使所有权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也构成毁坏。
例如:放飞他人笼中之鸟、将他人戒指扔入大海等行为,视为毁坏。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行为类型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二)转化与并罚
1.挪用资金后故意不归还的,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从宽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单位犯罪,但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二)行为方式
指有关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将其挪作他用。
(三)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参见刑法第384条第2款)。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犯罪性质
本罪属于不作为犯罪,核心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二)成立前提
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方可构成犯罪。
(三)从宽处罚条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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