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消防安全设计中,“A”级分隔作为核心的防火分隔形式,其开口的设置与防护直接影响船舶火灾防控效果。SOLAS II-2 第 9 条 4.1.1 款针对客船舱壁和甲板的 “A” 级分隔开口作出了详细且严格的规定。
一、开口关闭装置的通用要求
除货物处所、特种处所、储藏间、行李室之间,以及这些处所与露天甲板之间的舱口外,“A” 级分隔上的开口需配备永久附连的关闭装置,且该装置的耐火性能需至少与所在分隔等效。
二、防火门及门框的核心规范
- 性能与材质:门和门框的结构、关闭时的锁紧装置,其耐火、阻烟阻火性能需与所在舱壁等效(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判定);门及门框均由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水密门无需做隔热处理。
- 操作要求:舱壁每一面的每扇门,均需实现1 人独立开启和关闭,保障紧急情况下的操作便捷性。
除动力操纵水密门、通常锁闭门外,主竖区舱壁、厨房限界面及梯道环围上的防火门,需满足以下特殊规定:
- 门为自闭型,且门朝关闭反方向倾斜至 3.5° 时,仍能自动关闭;
- 除紧急脱险通道的门外,其余防火门可从连续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同时 / 成组遥控释放关闭,也可从门两侧单独释放关闭;释放开关带通 - 断功能,防止系统自动复位;
- 严禁使用无法由集中控制站脱开的门背钩,避免影响门的自动关闭功能。
四、载客超 36 人客船的特殊开口要求
对于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若某处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由《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保护;
设有连续 “B” 级天花板。
则主竖区内未形成阶层、不作为水平区限界的甲板上的开口,需能适度紧密关闭;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该类甲板需满足 “A” 级完整性要求。
五、船舶外部限界面的开口豁免与特殊要求
豁免范围:船舶外部限界面的 “A” 级完整性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舷窗(若 4.1.3.3 条对该限界面无 “A” 级耐火完整性要求);也不适用于外部的门,但上层建筑甲板室上,面向救生设备 / 登乘站 / 外部集合站、外部梯道、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门除外。特殊豁免:梯道环围的门,无需满足上述外部门的特殊 “A” 级完整性要求。补充:4.1.3.3 条相关要求:面向救生相关区域、外部梯道及脱险开敞甲板的窗,以及救生筏 / 撤离滑道登乘区、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窗 / 舷侧窗,需满足对应耐火完整性要求;部分窗配备专用自动喷水器喷头时,可采用 “A–0” 级窗等效替代。
六、消防水管通道的设置要求
除水密门、风雨密门(半水密门)、通往开敞甲板的门、需适度气密的门外,梯道、公共处所和脱险通道内,主竖区舱壁上的 “A” 级门,需装设自闭式消防水管通道。
七、通风导管穿主竖区分隔的防护要求
通风导管必须通过主竖区分隔时,需严格遵循以下规范,防止火灾通过导管蔓延:
- 在分隔邻近处装设故障安全型自动关闭挡火闸,且该挡火闸可从分隔每一面手动关闭;
- 挡火闸操作位置易于到达,并以红色反光颜色标出,便于识别操作;
- 分隔与挡火闸之间的导管,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必要时按本条 3.1 要求做隔热处理;
- 挡火闸至少在分隔一侧装设显示器,清晰指示其开启/关闭状态。
注:本文为 SOLAS II-2 第 9 条 4.1.1 款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作船舶行业学习参考使用。船舶在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的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 SOLAS 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