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链接:文末“阅读原文”
学习笔记:
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有关规定
2.从事营利活动
这里的“营利活动”包括三类:
3.情节较轻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区别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客观方面不同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党纪、法律法规,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