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法考刑法学习笔记 | 第九讲 排除犯罪事由Ⅰ:排除违法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20条第1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客观上前四个要件✔ 【注意】体系地位(四星级考点)。正当防卫是排除违法事由,那么就需要事先存在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然后再通过“正当防卫”将违法性排除掉。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具有“犯罪行为”的表面特征。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不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亦即,审查步骤走不到“排除违法事由”这个板块。——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在客观要件中便可得出无罪结论,不需要讨论是不是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一)不法性
1.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2.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制止不法侵害)。 3.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包括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4.事态具有紧急性。正当防卫是私力救济。原则上,只能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司法程序的救济)的情况下才允许私力救济。所以,正当防卫制止的不法侵害,要具有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紧急特征。 (二)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在“不法侵害”前加什么修饰语并不重要。 1.客观要件的修饰语
无论是对作为的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例如(2019年试题),甲开车不慎撞伤乙,欲逃逸,行人丙强迫甲救助乙,属于针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制止了甲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2.主观要件及排除责任的修饰语
无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法侵害,还是对无责任年龄者的或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面临的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面临的是单纯的危险 【注意】面对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多数说认为(司法解释),能够正当防卫;少数说认为,只能紧急避险。 【提示】原则上,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也即“正义不需要向不正义让步”。但是,例外的是,遇到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先采取躲避措施;若无法躲避,则可以反击防卫。如果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则不需先躲避,可以直接防卫反击(司法解释规定)。 【总结】动物侵害问题:(2009年第3题)——注意主人是否存在管理过失 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没有任何疏忽,由于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主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防御型)紧急避险。(三)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的特点是,好心办坏事。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第二,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第三,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制止的是正在进行(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便对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其防卫,属于事后防卫。二者都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从民法上讲,只要不法侵害开始了,哪怕很轻微,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过,在刑法上,正当防卫的体系地位是排除违法事由。这就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要件上是值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然后用正当防卫排除掉其可罚的违法性。而“反推一把”,这种轻微反击行为在客观要件上不是值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基于此就不构成犯罪,由此案件就不需要走到“排除违法事由”板块,不需要用刑法的正当防卫来论证其无罪。 基于此,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所制止的不法侵害,要求对法益制造紧迫且较严重的危险。 【注意】设立防卫装置问题。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1.结束的内容。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否则,仍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020年司法解释的规定) 2.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多数说: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也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少数说:从事后专家角度判断。这是事后诸葛亮、上帝视角。 【注意】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三)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以满足故意犯罪的其他条件为前提)。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以满足过失犯罪的其他条件为前提)。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条件(结合图表分析)
意思条件讨论的是,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图构成。 防卫认识(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又称防卫意志、防卫动机),是指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一)防卫认识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1.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没有认识到这点。偶然防卫的特点是,坏心办好事。 (1)故意型偶然防卫(犯罪行为人的预定目标和实害对象为另一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3.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五星级考点)——主要争议点为,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无论是故意型偶然防卫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客观✔,主观❌) (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接下来,需要判断偶然防卫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上述故意偶然型防卫中,甲的行为是坏行为,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在此基础上是否构成既遂?既遂结果有两个要求:第一,在事实判断层次,存在死亡结果;第二,在法律评价层次,该死亡结果被评价为危害行为(坏结果)。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危害结果。在法律评价上,通过综合比较,甲杀了乙,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整体上是个好结果,不是危害结果,因此对甲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剩下只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与未遂。由于甲没有中止行为,根据排除法,对甲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上述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过失犯罪,有三项要求,一是有过失行为(坏行为),二是有实害结果(坏结果),三是有因果关系。甲有坏行为,但没有坏结果,因为杀了乙,救了丙。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无罪处理。——坏结果的分析需要结合防卫人、被防卫人以及被害人三者进行分析,不是简单的双方对立关系 【提示】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没有哪个是多数说,二者平分秋色。 4.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比较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区别在于: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5.偶然防卫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甲)、预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甲朝丙开枪,却不慎打死乙。这是打击错误。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甲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 分析顺序是,先分析打击错误,后分析偶然防卫,因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打击错误处在前面的“主观要件”一讲,偶然防卫处在后面的“排除违法事由”一讲。第一,打击错误的角度。(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此处可见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实的问题),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偶然防卫的角度。偶然防卫分析的是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并且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分析素材,不考虑法定符合说将甲对乙的过失拟制为故意。(1)防卫认识不要说,甲打死乙,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甲打死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比较,甲导致乙死亡,救了丙,没有制造坏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 最后总结结论:(1)甲对丙(预定目标),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甲对乙(实害对象),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甲对乙构成犯罪,只是罪名不同。第二步,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都认为,甲对乙不构成犯罪,只是理由不同。先立后破,最终应按照偶然防卫的分析结论处理,也即甲对乙不构成犯罪。汇总后的最终结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不构成犯罪。 (二)防卫意图
2,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三)缺乏防卫意思的另两种情形
1.防卫挑拨
这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促使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 【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理由:第一,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第二,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
这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也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这种情形类似于决斗。 (1)处理结论
【结论一】斗殴无防卫,也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是狗咬狗,都没有防卫意思,都有不法侵害的意思。 【结论二】斗殴有承诺。双方意识到斗殴会使自己受伤,仍自愿参与斗殴,表明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有承诺。但是,轻伤害可以承诺你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因此,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打成重伤或打死,则成立犯罪。 (2)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在正当防卫”的区分:
第一,看谁先动手。先动手的一方是不法侵害,还手的一方是防卫行为。 第二,看地点。如果上门打人家,人家的反击是防卫行为。【提示】不能仅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认为其有不法侵害的意图。四、对象条件
(一)防卫反击的对象
1.针对共犯人
【结论】第一,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第二,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第三,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2.针对物品
例如,情形一(抡铁锤案):甲骑摩托车要撞乙,乙用铁锤砸倒摩托车,导致车毁坏,甲摔倒。情形二:甲骑摩托车找到乙,停好车,追打乙,乙逃跑,彻底甩掉甲,发现甲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出于泄愤,踹倒摩托车,导致车毁坏。 【结论】正当防卫的手段,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毁坏物品,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基于此,情形一中,乙成立正当防卫。情形二中,乙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为条件)。 (二)三种特殊情形
1.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珍贵花瓶拿起砸向甲,砸中甲,导致花瓶毁损。 结论: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前提),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上应赔偿丙。 2.甲故意伤害乙,乙情形之下将丙的珍贵花瓶拿起抵挡(没有反击),花瓶毁损。 结论:第一,乙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乙只是抵挡,不是反击甲。第二,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因为乙为了保护自己身体法益,不得已损害丙的财产法益。如果乙不拿丙的花瓶,丙的花瓶不会受损。 3.甲拿起丙的珍贵花瓶扔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手臂抵挡,花瓶掉地上,摔破。 结论: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排除违法事由,要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要求行为先要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第一,乙只是单纯抵挡,不是反击甲。第二,花瓶摔碎,这一法益侵害结束应归责于甲,而不应归责于乙。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在客观要件这一步就得出无罪结论。提示,该案与上文“抡铁锤案”区别在于,该案中,乙只是单纯抵挡物品,不是反击甲的不法侵害。而“抡铁锤案”中,乙用铁锤砸摩托车,是一种反击行为,反击甲的进攻。 五、限度条件
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判断标准
1.第一位判断标准:必要性标准。这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如何判断防卫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 多数说(司法解释):根据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少数说:根据事后专家角度判断。这是上帝视角、事后诸葛亮。 2.第二位判断标准:相当性标准。这是指,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不法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越低。
(二)防卫过当
法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最厉害的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条文属性
该款规定不是特殊规定,而是正常规定,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要成立最厉害的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之所以造成死亡也不过当,是因为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死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 (二)具体解释
1.行凶。这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1)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2)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只能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追财行为。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夺回财物。这又分为两种情形:①正在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正在追的行为本身合法,无罪,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②追上,夺回财物。这是正当防卫。 (2)扭送行为。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扭送。这是合法行为,但条件是,只能以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不能夹带“私货”,如泄愤伤害等。如果题中没有特别交代,追小偷的行为一般指扭送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伤害侮辱等,或者先是为了扭送,追上控制后,又实施伤害侮辱。这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①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追财行为、扭送行为等合法行为,则与小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②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看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行为也即小偷摔倒)是否异常。对此需要情景化判断,看追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如果甲拿着棍棒要殴打小偷,紧追不舍,小偷逃跑时摔倒,便不异常,那么死亡结果与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结论是,追捕者的死亡与小偷没有因果关系。理由是,小偷的逃跑行为没有给追捕者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因”的要求。在此前提下,不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引申情形:甲追杀乙,紧追不舍,乙逃跑,闯红灯,被车撞死。介入因素(车祸)不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小偷逃跑过程中,跳河,有淹死危险。追捕者有无救助义务? 判断标准:追赶行为对小偷是否制造紧迫危险,小偷是不是被迫跳河。如果是,则有救助义务。如果不是,例如追捕者距离小偷还有较远距离,小偷此时跳河,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追捕者没有救助义务。注意,此时不需要考察追的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多数说认为,即使是合法行为,若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也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起因条件
1.危险的来源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人面临的危险分为两种。 【注意2】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注意3】可以为了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而紧急避险。 2.危险的现实性
客观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办法相同,对于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正在发生,是指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讨论的是,成立紧急避险,是否要求避险人主观上具有避险意思?避险意思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图构成。 避险认识(避险意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危险,认识到自己在避免危险。 避险意图(又称避险意志、避险动机),是指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一)避险认识
成立紧急避险,是否要求避险人具有避险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避险问题上。 (二)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例如,甲看到一条野狗在追咬乙,看到丙(与甲有过节)捧着花瓶,情况紧急,出于报复丙的心理,夺过花瓶砸向野狗,救了乙,但导致花瓶打碎。第一,甲认识到了乙面临危险,甲具有避险认识,认识到自己在避免危险。第二,甲实施避免行为,不是出于保护合法权利的动机,而是出于报复心理。甲不具有避险意图。 【提示】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四、“不得已”条件
这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不得已”条件也称为补充性条件,意思是避险手段只能是补充手段,而不能是优先手段。这一点与正当手段不同,正当防卫中,面临不法侵害,原则上,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防卫反击是优先手段,不需要不得已而为之。 【注意】受强制的紧急避险。这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也即不构成胁从犯。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第21条第2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法益的种类上,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2.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也即,为了保护某个财务,牺牲另一同价值的财务,成立紧急避险,而非避险过当。 3.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也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问题: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原则上不能,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例外,当这个人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了,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多数观点) 例如,甲杀乙,乙防卫反击、反杀,甲为了躲避反杀,抢来旁边丙的摩托车,骑走。甲的抢车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构成抢劫罪。这是因为,甲面临的危险(乙的防卫反击)是甲故意自己招来的,刑法对其不予保护。如果乙的反杀变成事后防卫,则甲既可以紧急避险,也可以正当防卫。第三节 被害人承诺
一、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基于此,他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一)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注意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为砍小手指属于轻伤,可以承诺。 【注意2】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捐肝) 【注意1】超出承诺范围。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注意2】虽然经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承诺的时间
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并且必须事前作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三)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承诺,承诺放弃法益。乙的承诺是否有效?判断标准: (1)事实认识错误。甲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事实),导致乙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无效。这里的事实是指与法益相关联的事实。 (2)动机错误。甲在事实层面没有欺骗乙,乙对法益关联的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乙的背后动机没有实现,存在动机错误。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提示】事实认识错误与动机错误这种区分标准,是学界的通说,也是法考的官方观点。 (1)甲不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 (2)甲知道乙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在此前提下,如果甲实施欺骗行为(作为的欺骗或不作为的欺骗),使乙作出错误承诺或者强化错误承诺,则乙的承诺无效。如果甲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则乙的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是指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注意】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也即,一个行为既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