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则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则没有例外,全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非法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禁止非法狩猎或破坏珍贵的动植物。
《宪法》第十条规定了土地制度。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有例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有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无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对土地征收征用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共利益需要;二是依法律规定;三是给予补偿。
土地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