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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记忆非讼程序VS普通诉讼程序区分图示
***注意记忆“非讼”本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均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无需开庭辩论、一审终审、审限短。一旦出现实质争议,即应转入诉讼程序解决。
一、特别程序
0.理解核心逻辑: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 “非争议案件” ,目的是确认某种资格状态或法律事实,而非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1.核心特点:
(1)非讼性:没有对立的原告和被告,只有申请人;
(2)审级特殊:一审终审,作出的判决、裁定自送达即生效,不得上诉;
(3)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外,其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审限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选民资格案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5)不收费:申请特别程序,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6)无再审:判决生效后,出现新情况、新事实的,可依申请由原审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非启动再审;
2.主要类型及要点图示:
程序类型 | 目的 | 申请人 | 特殊规则 |
选民资格案件 | 确认公民的选民资格 | 不服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公民 | 1.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2.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 3.审理时必须有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 |
宣告失踪/死亡 | 对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 利害关系人 | 1.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2.公告期:宣告失踪为3个月;宣告死亡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3.被宣告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原判决。 |
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对公民的行为能力状态进行司法确认 | 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 1.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2. 必要时应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3.判决可被撤销。 |
认定财产无主 | 对所有权不明的财产进行司法认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由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2.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3. 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并主张权利,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二、督促程序
0.理解核心逻辑:一种快速实现无争议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的程序。核心在于 “非讼” 和 “书面审理” ,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程序即告终结,债权人需另行起诉。
1.申请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无其他债务纠纷;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不适用公告送达、向国外送达);
(4)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核心流程与考点
(1)法院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债权凭证是否合法明确),不开庭。
(2)发出支付令:审查合格后15日内发出;审查不合格,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但可重新起诉)。
(3)债务人异议(程序关键点)
a期限: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b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c效力:异议一经提出(无需审查理由是否成立),支付令自动失效,督促程序终结。法院将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d限制:异议不能附条件,也不能针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
(4)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示催告程序
0.理解核心逻辑:在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等有价证券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由失票人申请,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则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的程序。注意程序转换---利害关系人一申报权利,程序终结,双方需通过诉讼解决票据权利归属。
1.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的权利人;
(2)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3)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核心流程与主要要点:
阶段 | 法院行为 | 利害关系人行为 | 法律后果 |
1.申请与受理 | 审查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无 | 受理的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
2.公示催告期间 | 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主张自己是合法持票人 | 收到申报后,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与申报人可通过诉讼解决权属争议 |
3.除权判决 | 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裁定终结程序 | 无 | 判决公告之日起,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凭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4.利害关系人救济 | 无 | 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 此为独立的诉讼,法院应按普通程序审理 |
0.理解核心逻辑: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环节,需理解生效法律文书如何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执行)。
1.执行开始与执行阻却
(1)理解核心逻辑:执行程序如何启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暂时或永久停止。
(2)执行开始(启动方式)
a申请执行:原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时,在法定期限(2年) 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b移送执行:例外。由审判员依职权移送,主要适用于生效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涉及民生案件。
c执行管辖:由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执行阻却(程序的暂停与终止)
a执行中止:因出现特定事由(如一方死亡、等待另案结果)暂时停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执行;
b执行终结:因出现法定事由(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永久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c暂缓执行:因提供担保等程序性事由暂时停止,期限届满(通常不超过一年)后继续执行。
2.执行救济
(1)理解核心逻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
(2)记忆重点:三大救济途径对比图示(执行行为有异议,提异议可复议;案外人提标异议,异议驳回可起诉;分配方案不公,提异议引诉讼)
对比维度 | 执行行为异议 |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异议) | 分配方案异议 |
异议目的 | 纠正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措施违法) | 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财产)的强制执行,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 | 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平性提出反对 |
异议主体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案外人(非执行当事人) |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
异议对象 | 执行行为本身 | 执行标的(财产) | 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 |
处理程序 | 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15日内审查,裁定驳回或撤销/改正 | 1.异议审查: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15日内审查,裁定驳回或支持;2.异议之诉:异议被驳回,案外人可在15日内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 向执行法院提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反对的,转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重点记忆 | 不能起诉,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异议-诉讼”双阶程序,区分案外人起诉(确权阻却执行)和申请人起诉(请求许可执行) | 异议不直接导致分配方案无效,需通过诉讼解决 |
3.特殊执行措施
(1)理解核心逻辑:针对特定情形,法律规定的、超出常规“查冻扣”范围的特别执行方法。
(2)代位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a条件: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b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可在15日内提出异议(无需理由),异议一旦提出,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3)参与分配
a条件: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b分配原则: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其余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债权比例受偿;
c程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前,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申请。
(4)执行威慑措施(间接执行措施)
a限制消费(限高):对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被执行人,可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消费;
b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可将其列入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c注意:“限高”与“失信”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二者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