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保护法益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合法婚姻关系。
(二)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
1.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包括: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不包括: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同居。
2.相婚者(事前单身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虽自身只有一份婚姻,但因破坏他人合法婚姻,仍构成重婚罪。
(三)犯罪性质
1.侵犯个人法益(合法配偶的婚姻关系)和社会法益(一夫一妻制度)
2.即使合法配偶同意,仍构成重婚罪
3.属于公诉案件,非告诉才处理
二、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行为类型
行为人与军人配偶结婚或同居
(二)行为方式
1.结婚: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2.同居: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具有共同生活特征
3.不包括通奸行为
(三)法条竞合
与重婚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破坏军婚罪
(四)第2款:强奸罪的特殊规定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属于注意规定,需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保护法益
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二)行为主体与对象
不要求特定关系,任何人实施均可构成
(三)暴力行为
1.程度较低的暴力,如捆绑、拘禁
2.轻微暴力(如打一耳光)不构成
3.若暴力达到重伤程度,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四)婚姻自由的范围
1.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
3.包括强制他人与自己结婚。
4.夫妻间强制离婚或不同意离婚,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虐待罪。
(五)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四、虐待方面的犯罪
(一)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与对象
家庭成员,可扩大解释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2.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3.罪数处理
(1)虐待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的,与虐待罪并罚。
(2)以禁闭方式虐待,同时构成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告诉才处理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为告诉才处理,若被害人无能力告诉或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犯罪
单位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法条竞合处理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