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刑法》第238条)
1.基本刑: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2.从重情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特殊情形: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按非法拘禁罪处罚。
6.职务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拘禁行为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手段不限,包括暴力、胁迫、欺骗、利用他人等。
(二)欺骗行为的认定
1.构成非法拘禁的情形:欺骗行为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无法离开。
2.不构成非法拘禁的情形:被害人仍认为自己可以离开,只是基于错误认识不愿离开。
三、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
(一)成立条件
1.行为要求:加重结果由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导致。
2.因果关系:加重结果与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二)不成立情形
被害人因自身原因(如自杀)导致伤亡,且介入因素异常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四、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一)行为要求
1.暴力行为必须是非法拘禁实行行为之外的独立行为。
2.若暴力行为本身就是拘禁的手段,则属于结果加重犯,而非转化犯。
(二)主观要件
1.对伤残、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的,依法律拟制,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若持故意心理,则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罪数处理
1.若暴力行为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后,不再另定非法拘禁罪。
2.若暴力行为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且非法拘禁行为已独立成罪,则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