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外对内交易】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外对外交易】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现行政策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但境外销售方向境内购买方销售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或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属于征税范围。2.《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对于如何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最大的变化是引入了“在境内消费”的概念,且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摘自普华永道团队解读】3.境外单位向境外个人提供中国房地产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是否属于与境内的不动产直接相关?如属于,境外单位如何缴纳中国增值税?中国税务机关如何确保对该交易的征税权?【摘自普华永道团队解读】4.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或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从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优化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又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摘自毕马威团队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