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将替代2016年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旧版办法,标志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从行业自律引导,升级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的模式。
以下为新规学习笔记:
1. 监管层级从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升级为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
2.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扩大至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服务机构。
3. 首次规定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
4. 新增“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原则及“及时性”披露要求。
5. 明确列举七类禁止性信息披露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承诺保本保收益或最大亏损、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夸大或片面宣传过往业绩、恶意诋毁同业等。
6. 基金合同约定的披露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法定要求。
7. 建立穿透披露原则,要求披露最终底层资产情况,被投方需配合。
8. 定期报告实行分类安排,证券基金披露季报和年报,股权基金披露半年报和年报。
9. 开放式证券基金净值披露频率不得低于开放频率,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
1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披露时限从10个工作日延长至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需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
12. 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披露。
14. 管理人、托管人需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有相关机构需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
15.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责任主体扩大至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16.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由不少于10年延长至20年。
17. 法律责任从自律处分升级为行政处罚,证监会可采取监管措施并处以罚款。
18.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笔记为个人整理,仅代表个人理解,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解读,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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