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从两个角度进行:
1.分工分类法: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作用分类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竞合。例如,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被认定为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二、主犯
(一)主犯的定义与分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如积极参与、策划、指挥犯罪者。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如有其他起主要作用者)。
3.聚众犯罪中:有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此时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有的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属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可能有人起次要作用);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若起主要作用也可成为主犯)。
结论: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首要分子与主犯并无必然对应关系。
(三)主犯的处罚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非按全体成员的全部罪行)。
2.其他主犯:按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
(一)从犯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人。
(二)从犯的处罚原则
1.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从犯也需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与主犯相同)。
(三)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至少两人),但不能只有从犯而无主犯。
2.对从犯的处罚可以(但不必须)轻于主犯。
3.刑法未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
四、胁从犯
(一)胁从犯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28条,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二)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定注意事项
1.若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转变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2.若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或意志自由被完全剥夺,不构成胁从犯。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可按紧急避险处理。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