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1.角色担当
有定罪身份者才能构成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正犯。无身份者可构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2.分析路径
分别分析每个人的行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按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论处。
3.结合类型处理结论
有身份者是身份犯的实行犯+无身份者是共犯→按有身份者定罪。
无身份者是身份犯的实行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无身份者定罪。
A身份者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B身份者是B身份犯的实行犯→按实行犯定罪,存在想象竞合时择一重罪论处。
4.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财物,按主犯性质定罪,且二人应定同一罪名。该规定仅适用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情形,其他情形按一般原理处理。
(二)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无身份者不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一)实行过限的定义
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对于超出部分,其他共犯一般不承担故意责任,但可能承担过失责任。
(二)存在类型
1.共同正犯之间。若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其他正犯不负责。注意:是否知情不等于是否负责,关键看是否有共同故意。
2.正犯+教唆犯。教唆犯对超出部分不负责,但可能负过失责任。若教唆者对被教唆者可能实施的加重行为有预见可能,应负过失责任。
3.正犯+帮助犯。帮助者对超出部分不负责。若帮助行为仍可评价为对原犯罪的支持,可定原犯罪的帮助犯。
(三)分析路径
先分析是否承担作为责任;若不承担,再分析是否承担不作为责任;不作为责任的来源:是否有阻止义务(如先行行为导致危险)。
(四)实行不足
预定重罪,实行犯只实施轻罪→其他共犯对轻罪负责。
重罪可包容评价为轻罪。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一)共同正犯
若一人发生打击错误或对象错误,按事实认识错误原理处理,可能构成想象竞合。
(二)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实行犯发生对象错误,教唆犯可能构成打击错误。
处理方式:1.具体符合说:分别评价对预定目标与实际对象的罪责。2.法定符合说:对实际对象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三)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
若以教唆犯意思实施,产生间接正犯效果→定教唆犯。
若以间接正犯意思实施,产生教唆效果→定教唆犯。
理由:间接正犯可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四)犯罪人成为被害人(“乌龙案”)
1.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实行犯对预定目标构成预备,对实害对象构成既遂(若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
教唆犯或帮助犯对实害对象不负责,因其为被害人。
2.正犯自己成为被害人
实行犯不构成犯罪(因其为被害人)。
帮助犯依共犯从属性原理也不构成犯罪。
3.另一正犯成为被害人
对预定目标构成预备,对实害对象(另一正犯)构成未遂。被害人不承担责任。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
配套图书:
配套视频讲座:众合、竹马官网及APP,B站。
如果条件允许,请购买正版图书。确需电子版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https://pan.baidu.com/s/1zM32RvYBm1GzU_uAAp1xRQ?pwd=1688,提取码: 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