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从《档案法》可以得知,一部分档案工作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档案服务企业进行开展,这样机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可以减轻很大工作量,从而更好的管理和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
《档案法》规定,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的开展要明确工作目的和任务,要建立规范的档案服务管理制度,外包工作开展过程中机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全程跟踪,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符合制度和法规的约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