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货船货油舱的隔离设计是船舶安全运营的核心环节,直接关乎防火、防泄漏及人员安全。SOLAS ChII-2 第 4 条5.1 款对此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要求。
一、核心隔离区域:位置与分隔硬性要求
✅区域前置要求
液货泵舱、液货舱、污油舱、隔离空舱必须位于机器处所前方。
✅与机器处所的隔离方式
液货舱、污油舱需通过隔离空舱、液货泵舱、燃油舱、压载舱实现与机器处所的有效分隔,禁止直接相邻。
✅等效液货泵舱界定
两类泵舱若满足液货泵舱同等安全标准,视为等效液货泵舱:
- 相邻液货舱/污油舱,且布置压载泵及其附件的泵舱;
- 设有燃油驳运泵的泵舱。
特殊说明:仅用于压载/燃油驳运的泵舱,无需遵守第 10.9 条(液货泵舱固定式灭火系统、灭火剂数量)要求。
✅ 泵舱凹入 A 类机器处所的特殊规定
核心要求:泵舱下部可凹入 A 类机器处所(用于泵安置),凹入部分顶板高度一般≤龙骨上面型深的 1/3。

放宽情形:≤25000 载重吨船舶,若因通道、管系布置导致 1/3 型深要求不切实际,经主管机关准许,可放宽至龙骨上面型深的一半。
二、起居 / 控制等处所:位置布置要求
液货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独立起货设备小间除外)布置要求:
✅应位于液货舱、污油舱,及隔离液货 / 污油舱与机器处所的各类处所后方;
✅燃油舱 / 压载舱无此后置要求;
✅核心前提:布置需保证:任何甲板 / 舱壁单个破损,不会导致液货舱气体 / 油雾进入此类处所」;
✅重要说明:确定上述处所位置时,无需考虑泵舱凹入 A 类机器处所的部分。
三、特殊情形:主管机关准许的前置布置
若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可突破上述位置要求,所有豁免均需满足“防气体 / 油雾侵入”核心前提,具体要求如下:
1:起居 / 控制等处所前置
可准许液货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位于液货舱 / 污油舱及隔离类处所前方(燃油舱 / 压载舱仍无限制),唯一条件:布置防止单个破损导致液货舱气体 / 油雾侵入。
2:非 A 类机器处所前置
可设置在货油舱前方,需同时满足:
- 经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油舱 / 压载舱与货油舱 / 污油舱隔离;
- 至少配备1 个手提式灭火器;
- 若设内燃机,额外布置≥45L 经认可泡沫灭火器 / 等效灭火设备(半手提式不切实际时,可替换为 2 个手提式灭火器)。
3:大功率内燃机机器处所前置
功率>375kW、且非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机器处所,可位于货物区域前方,核心条件:布置完全符合本条所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