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发现里面有一道题目,摘录出来然后用国内最常见的三个非法律专业AI做了检索,汇总如下。甲有古瓶1只,寄存于乙处,乙未得甲之同意质押于丙借款1万元。乙旋复向丙伪称有人欲购之,请求丙准予取去一观,丙不生疑而与之。乙竟以之出质于不知情之丁,借款2万元,事后为丙获悉。丙乃向丁索还其质物,丁不允。嗣经双方议定以诉讼决定其占有谁属,古瓶则交由第三人戊保管,胜诉者取得之。1年后,甲返回,得悉其瓶已为乙出质于丙、丁,而由戊保管,斯时丙、丁之诉讼尚未终结。甲遂径向戊请求返还其所有物。问: (1)丙可否诉请法院撤销乙、丁之质押行为? (2)在诉讼中,古瓶之占有,应属何人所有? (3)甲可否请求戊返还其古瓶? (4)除请求戊返还其所有物外,甲有无其他救济方法。(1)丙可否诉请法院撤销乙、丁之质押行为?
分析:
乙将古瓶质押给丙后,丙已取得质权。但乙以欺骗手段从丙处取回古瓶,此时丙的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质权以占有为要件,若质权人非因自身原因丧失占有,可请求返还,但本案中丙是受骗交付,并非自愿放弃,故其质权可能仍存在,但需通过诉讼恢复占有)。
随后乙又将古瓶质押给不知情的丁,丁支付了2万元借款,且对乙无权处分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311条)。若丁善意取得质权,则乙、丁之间的质押行为有效,丙无权请求撤销。
丙的救济途径应是向乙主张侵权赔偿或不当得利,而非撤销乙、丁的质押行为,因为丁可能已善意取得质权。若丁非善意(如知情),则乙、丁质押行为无效,丙可主张权利,但撤销之诉并非直接针对质押行为,而是确认无效或主张自己权利。结论:丙一般不能诉请撤销乙、丁的质押行为,因丁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若丁非善意,则丙可通过确认质押无效或主张自己质权优先来救济,但“撤销”并非准确的法律术语。
(2)在诉讼中,古瓶之占有,应属何人所有?
分析:
(3)甲可否请求戊返还其古瓶?
分析:
甲是古瓶的所有权人,乙未经同意擅自将古瓶出质,属于无权处分。甲的所有权不因乙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民法典》第235条)。
戊虽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古瓶,但该保管合同仅约束丙、丁,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甲。戊的占有相对于甲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即使丙或丁可能善意取得质权,但质权是担保物权,所有权人仍可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但需注意善意取得情况下,质权人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不影响甲向戊请求返还,因为戊并非质权人,仅为保管人。结论:甲可以请求戊返还古瓶,因为甲是所有权人,戊是无权占有人。
(4)除请求戊返还其所有物外,甲有无其他救济方法?
分析:
侵权损害赔偿:乙擅自处分甲的古瓶,侵害了甲的所有权,甲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向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乙赔偿古瓶价值损失或相关经济损失。
不当得利返还:乙通过出质古瓶获得借款,该利益无法律依据,且使甲受损,甲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乙返还借款或等值金额。
追认或否认无权处分:甲可拒绝追认乙的无权处分行为,若丙或丁尚未善意取得,甲可直接主张质押无效。但若丁已善意取得质权,甲只能向乙索赔。
刑事追责:若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等,甲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结论:甲可向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同时可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如有)。
总结
丙一般不能诉请撤销乙、丁的质押行为,因丁可能善意取得质权。
诉讼中,古瓶由戊占有。
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戊返还古瓶。
甲还可向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KIMI 2.5结论:
(1)丙可否诉请法院撤销乙、丁之质押行为?
答案:不能撤销,但可主张其他权利
理由分析:
丙无撤销权
丙可主张的权利
侵权责任(乙以欺诈手段取回质物,侵害丙的质权)
违约责任(违反质押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丙的质权状态
(2)在诉讼中,古瓶之占有,应属何人所有?
答案:古瓶由戊保管,戊为直接占有人;丙、丁均非占有人,而是质权归属的请求权人
详细分析:
关键要点:
丙已丧失占有
丁是否仍享有质权?
诉讼性质
戊的地位
(3)甲可否请求戊返还其古瓶?
答案:可以,甲有权请求戊返还古瓶
法律依据与理由:
甲的所有权未消灭
戊的占有不能对抗甲
甲的请求权基础
戊的抗辩?
(4)除请求戊返还其所有物外,甲有无其他救济方法?
答案:有,甲有多种救济途径
甲的其他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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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侵权损害赔偿 | | | |
| 2. 违约责任 | | | 乙违反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擅自出质古瓶,甲可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
| 3. 不当得利返还 | | | 乙因出质古瓶获得借款利益,无法律上原因,应返还于甲 |
| 4. 对丙、丁的权利 | | | 若丙、丁明知或应知古瓶为甲所有,可能构成侵权;但丁善意,通常不承担责任 |
具体分析:
对乙的请求权(最核心)
侵权责任(侵害所有权)
违约责任(违反保管合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获得的借款利益)
请求权竞合:甲对乙同时享有:
甲可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主张
对丙的请求权
对丁的请求权
对戊的请求权
综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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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为直接占有人;丙、丁为质权归属请求权人,均非现占有人 |
| 可以,甲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戊的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 |
| 对乙:侵权、违约、不当得利;对丁:清偿债务后取回;对戊:损害赔偿(若有过失) |
豆包结论
(1)丙可否诉请法院撤销乙、丁之质押行为?
结论:丙不能撤销乙、丁之质押行为
法律依据与分析
- 质权存续要件丧失: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丙将古瓶返还乙后,其质权已丧失对抗第三人效力,法律上视为质权实质消灭。
- 丙非乙、丁质押关系中债权人,无《民法典》第 538-542 条债权人撤销权基础
- 乙、丁质押行为发生时,丙已非质权人,无保全自身质权之必要
- 乙、丁质押效力判断:乙对古瓶无处分权,但丁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2 万元借款)并完成交付,构成动产质权善意取得,质押行为有效。
结论:甲可以请求戊返还古瓶。
法律依据与分析
- 所有权绝对效力:甲为古瓶原始所有权人,享有《民法典》第 235 条规定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权利具有对世性,可对抗任何无权占有人。- 戊之占有性质:戊仅为诉讼期间
临时保管人,无实体权利基础,其占有可因所有权人主张而终止- 诉讼未终结不影响所有权行使:丙、丁之诉讼为质权归属争议,不涉及所有权确认,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独立行使物权请求权
- 行使方式:甲需证明自身所有权(如购买凭证、保管合同),向戊主张返还;戊拒绝时可通过诉讼实现权利。
(4)除请求戊返还其所有物外,甲有无其他救济方法?2. 对丙、丁的补充救济
- 对丙:丙返还质物给乙存在
过错,导致古瓶再次被无权处分,甲可主张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丁:若丁之质权因非善意等原因不成立,甲可直接向丁主张返还原物;若丁已善意取得质权,甲可在丁实现质权后,向乙追偿剩余损失
3. 程序性救济
-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丙、丁诉讼判决影响甲所有权,甲可在知道权益受损 6 个月内提起
- 申请诉讼保全:为防止古瓶毁损、转移,甲可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古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