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知识点
121.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12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23. 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124. “无人”(不满 8 周岁;已满 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25. “限人”(已满 8 周岁,不满 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126. “完人”(已满 18 周岁;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27.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能力: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监护。
128.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
129.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130.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131.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人”所为;虚假表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132.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 年;起算点: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133.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34. 物权变动: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35. 没有处分权,但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
136.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137. 居住权:自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出租。
138.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39. 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40. 无因管理成立条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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