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2156个字,阅读需要大约10分钟,若您也是法律爱好者,欢迎阅读指导。今天看到最高检一个典型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贯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觉得很有必要对案例的“程序”流程做一个梳理,值得一步步拆解,详细说道说道,这里面涉及的刑事诉讼关联知识点。在刑事案件中,毫厘之差就是生与死的区别,下面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经历2次上诉,3次发回重审,1次抗诉,历时近12年。也许伤害的记忆慢慢会远去,但正义之声需要得到伸张,实体的正义(查明案件真相、以事实为根据)与程序的正义(办案过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并重,才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二、案情介绍及涉及的程序解析:
1.2013年10月:许某驾车运输毒品,在防城港高速口,冲卡抗拒警察检查,后弃车逃匿,直到2015年6月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立案侦查,并查明逃匿期间另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
解析:此类犯罪行为系公诉案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因此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且在追诉期限内抓获(立案后,逃避侦查,追诉期限无限延长)。
2.2016年5月:防城港市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许某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死刑,许某不服上诉后,广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重新鉴定驾车人并非许某,但防城港市中院未采信该意见,作出与原一审相同判决,许某再次上诉。
解析:检察院作为唯一公诉机关,本案系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唯一定罪量刑审判机关,依法依规作出裁判。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及以上刑罚,依法由中级以及法院审理,故市检察院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系案件进入法院前的称呼,审判时称为被告人。我国系两审终审制度,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行使法律监督权)。本案仅被告人一方上诉主,检察院未抗诉,故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3.2020年5月:广西高院审理认为“指控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罪定罪量刑,改判许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
解析: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发回仅限一次,故再次上诉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依法改判,但若“程序违法”则不受次数限制,因为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应当遵循程序正义,仍然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4.2021年1月:广西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解析:高院二审改判后,宣告即生效。省检认为同级的高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自己没有权力直接抗诉(再审抗诉,只有生效法院的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只能提请最高检察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5.2022年3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2年9月,最高法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解析:最高法收到最高检抗诉书后,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由谁进行再审,最高法可自己来审理,也可指令原审法院或不再信任原审法院,指令其他法院。本案最高法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
6.2023年8月:广西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高院死刑复核期间,许某承认其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解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作出并不会立即生效。一审作出后未上诉、未抗诉的待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后)逐级层报最高法,复核死刑。在此死亡复核期间,发现“漏罪、漏人、怀孕等其他不符合立即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中止,或裁定撤销,再次发回,本案属于“漏了同案犯,教唆犯”系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下级法院连事实都没查清,最高院一般不会帮下级查事实)。
7.2025年1月:广西高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析:再次发回后,因为是在死刑复核期间发现的问题,且死刑是顶格刑,也不存在“复核不加刑,或重审不加刑”的情形,依法由原“死立即”改判为“死缓”,被告人算是捡回一条命了,不出意外,判决宣告后2年缓期考验期内,只在他自己不作死再故意犯罪,一般就可以减刑至无期了,且本案没有“限制减刑”,也就是减为无期后,仍然有可能减为有期徒刑最高也就是25年。细细算算,从2015年抓获归案(数罪应该在侦查期间就批准逮捕了吧)起算,到现在已经处划关押10年多了,再过个十几年也就出来了。
最后,由于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已经被关押,所以执行程序,应该在一、二审、多次重审、再审中就已经在看守所了,再移交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管管理部门向原审法院(中院以上)提出建议“减刑、假释”,由法院裁定、检察机关监督,案子就算走完全部流程了。
由此可知,一个刑事案件,看似审判期间三五个月,但中间变量太大,三五年能实质意义上结案,就算是不错了。
这个案子之所以会被最高检列入 典型案例 库,我想最大的因素,应该是鼓励各级检察机关能够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中,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可能存在冤假情形的,应当将正义摆在首位,而不是一味的为某些机关遮掩,因为骑虎难下,不得不将原本错误的案件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