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犯罪成立需考察是否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包括两种样态:危险状态;实害结果。
(一)实害犯(结果犯)
1.定义:以发生实害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2.示例: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具体危险犯
1.定义:以产生具体危险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危险需法官具体判断。
2.示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刑法》第114条)。
(三)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1.定义:以实施特定行为即推定具有抽象危险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危险由立法者推定,无需法官具体判断。
2.示例: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
(一)行为犯:不以实害结果为成立条件。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结果犯:以实害结果为成立条件。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
三、结果加重犯
指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刑法对此加重处罚的情形。
(一)法定性
1.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加重处罚。
2.常见类型:
-对加重结果仅持过失: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4)虐待罪致人死亡;
(5)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规定)。
-对加重结果可持故意或过失:
(1)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3)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4)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二)行为结构
1.仅有一个基本犯罪行为,而非两个独立行为。
2.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无特别规定,择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法律特别规定将加重结果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三)因果关系
1.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2.“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而非其他犯罪行为导致。
判断标准: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以基本犯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方属基本犯实行行为。
3.介入因素的处理:适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