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作为这个罪下的曾经受害者,20多年前的我并不知道,那些飞驰一闪而过抢人包包的飞车党的行为,原来被定义为抢夺罪。这个世纪初,大多数的城市治安并不像如今这般,夜不闭户,也几乎无人上门来偷盗了,不是因为现在好吃懒做的人少了,而是违法犯罪的手段也随着时代更新迭代了。抢夺罪与盗窃罪,系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财产犯罪,二者系包容评价关系而并非对立排斥关系,换言之,当一个行为客观上构成盗窃罪,主观上具有抢夺罪的故意,那么,这个行为可以评价为盗窃罪。若要求盗窃罪为“完全秘密”则两者为对立排斥关系,非此即彼,一些疑难案件,将无罪可定,造成处罚漏洞。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分点就是: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对人和物均没有暴力行为;抢夺罪中有“抢”字即“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一定危险”的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抢夺罪在程度上情节严重于盗窃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1:传统型盗窃。张杉听闻李思思家很有钱,某日趁李思思家无人时,撬锁进入她家偷走数件珠宝。
解析:张杉基于非法占有李思思家财物的目的,通过撬锁的平和手段,将李思思家所有并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例2:似是抢夺实为盗窃。李思思拎着LV包逛街,不慎被翘起的地板绊倒,包摔出3米外。张杉恰好路过迅速捡起包逃离。
解析:LV包虽然摔出3米外,李思思只是从紧密占有变成松驰占有,并未丧失占有,张杉此时捡走,属于通过平和手段将李思思松驰占有的包包转移为自己占有,张杉的行为“对物和对人”都没有暴力和危险,不构成抢夺罪,若要求盗窃罪是“完全秘密”,那么也不构成盗窃罪,而侵占罪要求,张杉已经合法占有包包或包包属于遗忘物或埋藏物,与案件事实不符合,因此,最终张杉的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
例3:抢夺罪。李思思拎着LV包逛街,张杉从背后夺下包包迅速逃离。解析:张杉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夺”下包包的行为属于“对物暴力”的危险行为,且由于李思思紧密占有包包也存在一定危险,故张杉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