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
1.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视为保管的情形: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性质:可约定为有偿或无偿合同;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任意解除权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保管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三、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义务: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2)除紧急情况或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亲自保管义务: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反规定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孳息归属
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