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学习笔记(四)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是长期资产混合用途分期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一)主要变化
1、对现行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3项一般原则: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允许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混合用途期间,按照长期资产的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引入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制度,明确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在遵循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3项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在混合用途期间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逐年调整。
3、原值未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进项税额转出。
下一步关注点: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通过本条款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期间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要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文件。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本条解析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具体规定条款。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本条款解析了医疗机构,明确把美容医疗机构(包括美容医疗诊所)排除出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本条解析能够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仅指按收费标准规定内的保育费和保育教育费两项。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本条是对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学校单位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本条明确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门票收入仅指第一到门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增值税现行免税项目和标准内容繁多而且具体,采取“条例择要写入、财税文件具体细化”的方式处理更可行。对增值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相关解释等的财税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下一步关注增值税征税范围和免税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根据增值税法和增值税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后续将出台优惠政策文件。同时也要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反映政策效应,及时报请国务院调整完善。这也为增值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引导及时修订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