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87)、受托管理人的诉讼地位
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受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或者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或另行聘请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托管理人或者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以及其他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债券持有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公司法修订增加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并规定(第二百零四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本条司法解释对于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和申请破产进行了细化规定。-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人,可能人数较多,债券受托管理人负有维护债券投资人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且因其是专业机构,因此,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相应的诉讼应由受托管理人提起,而不是由受害人直接提起,由受托管理人提起债券投资人代表诉讼,也包括代表提起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以提高诉讼的专业性和效率。
- 排他性起诉规则。一旦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或申请破产,其他债券投资人就不得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或申请破产,除非受托管理人被更换,此时,债券投资人也不得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也只能由更换后的受托管理人代表诉讼或代表申请破产。
- 受托管理人的更换理由。怠于履行职责或发生利益冲突。
- 受托管理人只是受托管理,对于受托管理中的特别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应由债券投资人会议表决授权,特别重大事项需要债券投资人会议进行特别授权,这里的特别重大事项包括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以及其他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上述特别重大事项,未经债券投资人会议决议的,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