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与性质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的合同。
1.性质:属于特种买卖合同,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合同。
2.登记对抗规则: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重要提示:不动产不适用所有权保留规则。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一)取回权主体
出卖人。
(二)行权事由
1.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例外: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
2.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其他不当处分。例外: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取回。
三、买受人的回赎权
(一)回赎权主体
买受人。
(二)回赎规则
1.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约定或指定的合理回赎期内,消除取回事由的,可请求回赎标的物。
2.买受人未在回赎期内回赎的,出卖人可以合理价格另行出卖标的物。
3.出卖所得价款扣除未付价款及必要费用后:有剩余的,应返还买受人;不足的,买受人应继续清偿。
四、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对比
五、核心要点总结
1.适用范围:仅限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2.所有权归属:价款未付清前,所有权归出卖人。
3.登记对抗: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取回权限制:买受人已付75%以上价款的,出卖人丧失取回权。
5.善意取得阻断: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出卖人不得取回。
6.回赎机制:买受人可在合理期间内回赎,否则出卖人可另行出卖。
知识体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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