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含义与立法目的
1.含义:买受人将应付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2.适用场景:常见于房产、汽车等高价消费品交易,旨在减轻买受人支付压力,增强购买力。
3.立法目的:侧重于保护买受人。
(二)出卖人的权利(买受人违约时)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2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享有以下择一选择权:
1.变更权(加速到期权)。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包括到期与未到期)。性质: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有效,仅履行期限提前,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
2.解除权
(1)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支付价款的本金及利息(互相返还不当得利)。
(2)扣留已受领价款的限制:约定可扣留的,扣留金额不得超过使用费+标的物受损赔偿额;超过部分,买受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3)使用费无约定时,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租金标准确定。
二、一物数卖(多重买卖)
(一)基本规则
1.所有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出卖人系有权处分)。
2.物权归属依物权变动规则确定,与合同成立顺序无必然关系。
(二)不动产的一物数卖
1.物权变动规则:依登记。
2.所有权归属:已办理过户登记者取得所有权。
3.其他买受人救济: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过户)。
(三)动产的一物数卖
三、核心要点总结
1.分期付款买卖:
(1)至少分3次付款;
(2)买受人违约达总价1/5,出卖人有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3)解除后可使用费抵扣,多退少补。
2.一物数卖:
(1)合同均有效;
(2)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特殊动产兼顾登记);
(3)未取得物权的买受人可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