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原文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学习笔记
普通群众遇到客运拒载、货运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不成时,常依据《民法典》维权,但很少有人注意,本条确立的平等原则,是整个民法的根基,也是判断纠纷是否归民法管辖的核心标准。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
结合交通行业场景,可从三方面理解本条:
第一,平等的核心是“法律地位平等”,而非“实力相等”
本条的平等,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各方在法律上的资格、地位完全平等,不因财富多少、规模大小、身份差异而有区别。比如个体运输户和大型国有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前者规模小、后者实力强,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平等,物流公司不能仗着实力强,强迫个体户接受“货损概不负责”的不公平条款。
再比如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平时对运输企业有管理权限,属于行政主体;但如果交通局采购办公车辆、租赁办公场地,此时它属于“机关法人”,和卖车公司、出租场地的房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摆行政身份架子,强迫对方接受低价。
第二,平等原则的三个具体体现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所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一律平等(《民法典》第14条);法人自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管是营利性的客运公司、非营利性的公交公司,还是机关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完全平等;非法人组织(比如个体运输户、合伙运输车队)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和自然人、法人平等。
2.具体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只要属于民事活动,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比如乘客和客运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客运公司不能因为乘客是老人、孕妇就拒绝提供安全送达的服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810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出租车、公交、客运、铁路、航空等)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是平等原则在交通领域的具体体现——公共运输具有公益性、一定垄断性,承运人不能挑客、拒载,要和所有服务对象法律地位平等。
3.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都适用相同的保护规则,不会因主体身份不同而有差别。比如个体运输户的货车被物流公司撞坏,和物流公司自己的货车被撞坏,索赔时适用的法律、赔偿标准完全一样,不会因为是“个体”就少赔,也不会因为是“大企业”就多赔。
第三,平等原则的适用边界
本条仅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于行政关系。比如交通警察对超载司机作出罚款、扣分处罚,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地位不平等,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行政法相关规定。这一点对交通执法部门尤其重要:开展执法活动时是行政主体,要遵守行政法;参与民事活动时是民事主体,要遵守本条的平等原则。四、举例解读
1. 勃某县人民医院执行案
勃某县人民医院以其承担民生公益职能为由,主张豁免执行其名下财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医疗机构虽承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公益职责,但参与民事活动时与其他市场主体同为平等经济主体,其责任财产可被依法冻结、执行。
本案中,人民医院属于非营利法人,和普通企业、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因其公益属性享有法律特权,直接体现了本条的平等原则。引申到交通领域:公交公司、交通下属事业单位等公益类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也和普通运输企业地位平等,无法律特权。
2.公共运输拒载案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运输包括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公共航空、铁路旅客与货物运输等。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铁路部门拒绝旅客购买正常车次车票,都违反了本条平等原则。公共运输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得利用自身的垄断性地位歧视服务对象,这是平等原则在交通领域最直接的应用。
3. 白银地质勘查合同纠纷案案外公司与原地矿部直属单位管理局签订《白银地质勘查基金银矿勘探储量承包合同书》,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法院认定二者是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所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非行政合同,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行政机关(原地矿部直属单位管理局)参与民事活动时,和案外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完全平等,合同内容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不得利用行政身份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引申到交通领域:交通局与运输企业签订的线路承包、场站建设等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适用本条平等原则,不适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