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主体:原告、被告、法院、第三人;行政复议对应: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第三人。
1.第三人核心定位:除原告、被告以外,与案件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
2.经典案例:规划局向开发商核发规划许可,遮挡居民采光,居民起诉规划局。
◦原告:居民;被告:规划局
◦开发商:既非行政机关(不能做被告)、也未起诉(不能做原告),依法列为第三人。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被告(⭐️重中之重,高频考点)
一、被告基础判定总规则
(一)被告概念拆解
被告: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分为两类:
1.原生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安局、县政府、教育局等固有行政机关。
2.派生行政主体(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例:高校、行业协会、村委会/居委会、平台企业等。
(二)通用判定两步法(核心理论,贯穿全部被告考点)
1.第一步:判断主体是否拥有合法行政管理职权;
2.第二步:判断行政行为对外以谁的名义作出、文书加盖谁的公章,名义主体即为被告。
(三)基础案例(派出机构适用两步法)
派出所依法享有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职权:
1.派出所以公安局名义罚款500元 → 被告:公安局
2.派出所以自身名义罚款500元 → 被告:派出所
二、分场景被告具体认定(14类情形)
情形1:一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1.规则:谁作出行为,谁为被告;越权不影响被告资格(越权违法,仍由行为机关作被告)。
【案例】教育局超越职权吊销律师执业执照 ◦分析:吊销执照属于司法局职权,教育局明显越权; ◦结论:原告起诉教育局,而非司法局。 |
2.法理补充:主体被告资格≠ 行为合法性,违法、越权的行政机关依然是适格被告。
情形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行为
1.规则:取得合法授权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该授权组织为被告。
2.常见主体:村委会、居委会、高校、律师协会等。
3.关键前提:无有效授权→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
情形3:行政委托行为
1.规则:委托关系中,委托机关为被告,受委托单位/个人仅为协助者,无被告资格。
【案例】住建局委托辉煌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公司克扣补偿款→ 被告:住建局。 |
情形4:派出机关作出行为
1.典型主体:街道办事处(法律地位≈乡政府,属于独立行政机关)。
2.规则:派出机关以自身名义作出行为→ 派出机关为被告。
情形5: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机构改革)
1.规则:职权继受机关为被告(权利与责任一并承继)。
【案例】旅游局与文化局合并为文旅局,原旅游局作出处罚→ 被告:文旅局。 |
情形6:临时机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等)
1.规则:临时机构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设立组建机关为被告。
【案例1】卫健委下设调查小组吊销医师许可证 → 被告:卫健委 【案例2】市政府设立疫情防控小组实施隔离 → 被告:市政府 |
情形7: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真共同行为)
1.规则:数机关共同署名、共同作出行为→ 全体机关为共同被告。
【案例】住建局、规划局联合作出拆迁决定(双公章)→二机关为共同被告。 |
2.衍生考点:起诉漏列共同被告(漏告)
◦法院处理流程: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① 原告同意追加 → 列为共同被告;
② 原告不同意追加→ 被遗漏机关列为第三人(不得强制列为被告)。
3.易混区分:告错被告 VS 漏告被告
类型 | 定义 | 法院处理规则 | 口诀 |
漏告 (共同行为) | 应告多个被告,只起诉部分 | 通知追加;不同意则列第三人 | 漏则追加,拒加转第三人 |
告错 (主体认错) | 应告A机关,错误起诉B机关 | 先通知变更被告;原告坚持不变→裁定驳回起诉 | 想变就变,不变驳回 |
情形8:假共同行为(行政机关+非行政主体共同行事)
1.定义:行政机关与无行政职权的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行为(无合法授权)。
2.规则:仅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主体列为第三人。
【案例】登封市政府与少林寺联合拆除商铺 ◦分析:少林寺无行政职权、无拆迁授权,不属于行政主体; ◦结论:被告=登封市政府,少林寺=第三人。 |
情形9: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
1.行为模式:下级机关请示上级,经上级批准后,下级对外作出行政行为。
2.核心规则:诉讼看名义、看公章(不以内幕批准流程为准)
◦仅下级机关盖章→ 下级为被告;
◦上下级共同盖章→ 二机关为共同被告;
◦仅上级机关盖章→ 上级为被告。
3.区分:区别于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平级机关,批准行为是上下级机关)。
情形10:有授权的派出机构(重点难点:派出所典型代表)
派出机构固有职权: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以自身名义作出行为分三类:
1.以所属机关名义行为:派出机构仅跑腿→ 所属行政机关(公安局)为被告。
2.以自身名义行为
①授权范围内行为/幅度越权(超罚款数额,未超行为种类):
【举例】派出所罚款2000元(上限1000元)→派出机构为被告(小错自己担); |
②种类越权(超出法定行为类型):
【举例】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无拘留职权)→ 所属公安局为被告(大错上级担)。 |
【总结口诀】幅度越权自己扛,种类越权找上级。
情形11:开发区管理机构(2018年司法解释分类)
1.第一类: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如浦东新区、滨海新区)
◦定位:≈ 区政府(独立行政机关);自身及下属部门作出行为 → 自身/下属部门为被告。
2.第二类: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市县政府自行设立)
◦无有效授权:≈ 临时机构 → 设立机关为被告;
◦取得有效授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开发区自身为被告。
情形12:房屋征收/拆迁实施行为(委托类延伸)
1.主体划分:房屋征收部门(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单位(拆迁公司、指挥部等)。
2.规则: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开展工作→委托的征收部门为被告,实施单位无被告资格。
情形13: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支队类机构
1.规则:大队、支队视同独立行政机关,具备被告资格。
2.通俗理解:交警大队≈县交管局,交警支队≈市交管局。
情形1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新法新增,含特殊例外)
(1)基础规则:谁作出答复,谁为被告
①主动公开信息: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依申请公开信息:
◦作出公开/不予公开答复:实际答复机关为被告;
◦逾期未答复: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被告(不问内部流转,仅看接收主体)。
【案例】向A机关申请信息,A转交B机关,B拒绝公开 → 被告:B机关;A转交B,全程无答复 → 被告:A机关。 |
(2)特殊例外:县政府指定内设机构处理信息公开
①常规法理:内设机构(政务公开办、信息公开办)无独立被告资格;
②司法解释例外规定:县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内设机构,以自身名义作出答复/不予答复 → 该内设机构为被告。
③立法目的:分流案件,减少中院办案压力(被告为基层内设机构,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补充司法解释:上级对下级的“指导行为”
1.定义:上级政府以开会、发文、听取报告等方式提出建议、指导(无强制约束力)。
2.规则:下级职能部门独立作出行政行为→ 下级职能部门为被告,上级指导机关不作被告。
【案例】市政府会议指导市文旅局签订行政协议→ 被告:市文旅局。 |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原告
一、原告判定标准
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主动起诉→原告;他人起诉→可列为第三人。
二、分主体原告资格认定
(一)自然人、普通法人(同民事诉讼,一般不考查)
(二)企业法人特殊情形(⭐️高频考点)
1.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起诉侵犯企业权益的行政行为。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投资人均享有独立原告资格(保护中小投资者)。
【真题】工商局对某中外合资游戏开发公司作出没收软件、罚款3万元的处罚。中方投资者认可处罚,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损害公司及自身利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外方只能以公司名义起诉❌️投资人可独立起诉,并非只能以公司名义; B. 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 C. 法院受理外方起诉后,应当追加中方为共同原告❌️法院仅通知未起诉的中方参加诉讼,不得强制追加为共同原告,中方有权选择拒绝、放弃权利或作为第三人; D. 外方起诉仅能维护自身利益,不能维护企业利益❌️投资人起诉既可以维护自身利益,也可以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
3.企业注销/终止: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继受人可作为原告起诉。
(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
规则:投资人、相关权利人参照营利法人规则,享有独立原告资格。
(四)业主委员会&业主(小区物业相关行政行为)
1.优先级:业主委员会优先作为原告;
2.业委会不起诉时:面积过半或户数过半的业主,可共同起诉(二选一达标即可)。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死亡:近亲属继承原告资格;
2.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受人继承原告资格。
第三部分 共同诉讼
一、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及以上的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两类。
二、分类及规则
(一)必要共同诉讼(不可拆分,一个行政行为引发)
1.特征:基于同一个行政行为产生,案件不可分,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2.典型情形:
◦多个原告:行政机关拆除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二人为必要共同原告;
◦多个被告: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为必要共同被告。
(二)普通共同诉讼(可拆分,同类行政行为引发)
1.特征:基于多个同类独立行政行为,案件可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才可合并审理。
【案例】行政机关分别对4家烧烤店作出排污罚款,4家店主起诉 → 当事人同意则合并,不同意则分案审理。 |
三、共同诉讼人的追加规则
(一)追加共同被告
应列为共同被告,原告漏诉:法院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漏列机关转为第三人。
(二)追加共同原告(三类处理结果)
法院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1.本人同意起诉→ 列为共同原告;
2.本人不同意起诉,但书面放弃实体权利→ 不列为任何诉讼参与人;
3.本人不同意起诉,且不放弃实体权利→ 列为第三人。
四、判断逻辑补充
1.多方利害关系人利益一致(如夫妻、合资双方):优先追加为共同原告;
2.多方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反(如处罚人与受害人、权属争议双方):直接列为第三人,无共同原告可能。
第四部分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核心基础属性
1.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依附原告、被告;
2.权利:可独立申请取证、举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
3.判定口诀:不是原告、不是被告,又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
二、第三人两大分类
(一)原告型第三人(普通民众、民事主体,原利害关系人)
1.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核心考点)
规则:同一利害关系人,自己起诉=原告;他人起诉=第三人。
【案例1】(行政处罚双方):甲殴打乙,公安处罚甲 ◦甲不服起诉→ 原告:甲,乙为第三人; ◦乙认为处罚过轻起诉→ 原告:乙,甲为第三人。 【案例2】(行政许可):居民起诉规划局撤销许可→ 开发商为第三人。 |
2. 与案件审理结果有预决利害关系(⭐️次要考点)
(1)定义:被诉行为本身不直接影响,但法院裁判结果会预先决定其权利义务。
(2)情形1(事实预决):甲被公安处罚,甲主张处罚对象错误(实际违法人为乙)。法院若撤销对甲的处罚,会直接指向乙追责 →乙为第三人。
(3)情形2(同类行为关联):多人同类违法被分别处罚,部分人起诉,其余人可作为第三人。
(二)被告型第三人(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仅4种法定情形)
1.假共同行为中的非被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无职权主体共同行为,非行政主体列第三人。
2.共同行为漏列被告:多个机关共同行为,原告仅起诉部分机关,不同意追加的机关列第三人。
3.作出相互矛盾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A机关认定房屋合法,B机关认定房屋违法,原告起诉B机关 →A机关为第三人。
4.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原告起诉复议机关→ 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
1.时间限制:仅限一审期间追加;二审发现遗漏必要第三人,案件会被发回重审。
2.参加途径:
◦主动申请参加;
◦法院通知参加(分两类):
① 应当通知(必要不可分案件):如行政处罚的受害人/违法相对人;
② 可以通知(同类可分案件):如多个同类处罚的相对人,法院可自由裁量。
第五部分 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一、诉讼代表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
1. 人数规则(记忆口诀:二五一十、一五复议)
(1)行政诉讼:原告10人以上→ 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
(2)行政复议:申请人5人以上→ 推选1-5名代表人。
2. 推选规则
(1)优先由当事人自主推选;推选不成,法院指定;
(2)裁判效力:代表人作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当事人生效。
二、委托代理人
1. 人数限制:每位当事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
2. 代理人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单位推荐的公民。
3. 委托形式
(1)原则:书面授权委托书;
(2)例外(口头委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无法出具书面文书,可口头委托,法院向羁押单位核实;羁押单位拒绝核实,视为委托成立。
(3)变更/解除委托:必须书面告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