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而来,应该说,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从实务角度来说也是迫切的,目前看,诸多政府采购问题,源于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接下来我会用非常笨拙和传统的方式,就是写下我对每一条条文的一些想法,作为政府采购需求方面初步的一些文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笔记:我想称呼本条为“别拍脑门”条款。不太清楚其他伙伴遇到的情况如何,笔者自己的浅薄经验来看,采购项目的风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会想这么多。笔者所见的状态,不过是采购人赶紧要把采购工作完成,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是完成自己对采购流程的把控,至于合同履行到什么程度,只要不是太过分,怕也没谁考虑这么多。所以其实规定的内容也很人性化,其他项目也就罢了,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就要事先都想好。
第十一条规定的是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都是些标的额大、影响面广、复杂程度高的项目,那就需要考虑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其实这条我觉得摆在明面上学习是最好不过,第二款连风险是什么都告诉我们了,换成法律术语,大概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采购流程停顿,以及履行合同中的不适当履行问题。比如履行中的不适当履行问题,很多项目可能也就迷迷糊糊履行到头,毛毛糙糙地验收吧,真的是采购人作为原告起诉供应商的案件又有多少呢,如果不是审计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查出来了,恐怕大部分都是供应商起诉采购人的案子,那时候早都验收完毕了,真的有履行问题,也说不出来,财政资金就这么白白浪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明确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笔记:这条笔者就没啥可说的了,这是内部管理流程,其实笔者在这一部分介入参与的都不多,也就是在给采购检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持的时候,能看到这些信息和材料,各地财政部门恐怕也都会有自己单独的要求。
第三章终于写完!
第四章即将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