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送达(第一部分)
一、送达概述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公文和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的特征
1.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
2.送达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未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3.送达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
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4.送达地址具有恒定性: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三)送达的回证
1.概念:
其是指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
2.内容:
送达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签章。
**二、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1.住处送达:
其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⑴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例外】
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⑵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以交给代收人签收。
⑷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2.通知领取: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⑴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⑵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偶遇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⑴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⑵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4.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二)留置送达
1.基本概念:
其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比如代理人)直接送交诉讼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或者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送达方式。
【注意】
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当事人拒绝签收,仅仅是受送达人不在家,不得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2.主要方式:
⑴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或者由基层工作人员见证。
3.可以适用:
支付令:
⑴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⑵向法人、其他组织送达文书也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4.不得适用:
调解书、拘传票:
调解书以当事人签收为生效前提,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就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及时判决。
【注意】这两种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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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
第七章 证据
第八章 诉讼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