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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笔记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部条文展开,包含三大核心内容: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 10 部单行法相关条文,明确变革要点);
新增内容解析(标注法典新增制度、条款及立法意图);
知识点拓展(补充立法背景、实践应用、关联规范等),笔记以脚注形式附于对应条文下方,便于同步学习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土壤污染的防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条,旧法适用范围含"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法典将海域底泥另归海洋污染防治分编,实现分类管理。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属编章结构性条文。
知识点拓展:土壤具有不流动性、污染隐蔽、修复周期长等特点,常通过农产品超标、地下水受污等间接途径发现。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定义完全一致,法典照单全收。
新增内容: 无。
知识点拓展: 土壤污染三要素:①人为因素(区别自然背景值);②物质进入引起特性改变;③产生危害后果。未达有害程度的轻微变化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污染。
第三百九十六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风险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条,法典删除"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重心更鲜明定位于"风险管控"。
新增内容: 突出"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将土壤定位为资源而非单纯防治对象。
知识点拓展:风险管控核心是依用地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采取相应措施,即国际通行"适合用途"(fit for purpose)原则。
第三百九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条,法典将两类主体并列,逻辑更清晰。
新增内容: 强化"土地使用者=环境责任主体"理念。
知识点拓展:"污染者担责"原则的土壤领域适用。土地使用权人即使未直接污染,也基于对土地的支配和受益关系承担预防义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7条,将"国土资源"更名为"自然资源"(机构改革),新增"林业草原"部门。
新增内容:林业草原部门纳入监管体系。
知识点拓展: "统管+分管"体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农业农村(农用地)、自然资源(地籍)、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建设)等分工负责。
第三百九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3条,旧法规划编制仅限"省级",法典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以上"。
新增内容: 规划级别下沉,并明确须"公布实施",加强信息公开要求。
知识点拓展: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通常含:现状评估、目标指标、防治任务、资金保障、考核机制。
第四百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的研究。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2条,继承国家+地方标准体系。
新增内容: 明确"强制性标准"属性,新增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支持条款。
知识点拓展: 两类标准:①农用地(GB 15618);②建设用地(GB 36600)。背景值是判断人为污染的基准。
第四百零一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6条"10年一次",法典删去"第一次"描述,使普查制度常态化。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我国已完成两次全国调查(2005-2013、2016-2018)。第二次发现农用地点位超标率约19.4%,主要污染物为镉、汞、砷、铅。
第四百零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7条,内容基本一致,增加了"水行政、卫生健康"部门参与。
新增内容:扩大参与监测网络的部门范围。
知识点拓展: 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NSMN)已建立,包括农用地监测点和建设用地风险监测点两大体系。
第四百零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8条,新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参与,情形列举与旧法相同。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农用地重点监测六情形是识别高风险农用地的基本依据,与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衔接。
第四百零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贮存、使用、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9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
知识点拓展: 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对象多为"棕地"(brownfield),即历史上曾有工业用途的土地,是城市更新中的高风险地块。
第四百零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0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是土壤污染"一图一库一平台"建设的重要载体,实现普查数据、监测数据、修复数据的集成管理。
第四百零六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条,内容一致。
新增内容: 无。
知识点拓展: 本条是数据汇聚的程序性规定,配合第405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土壤污染"全生命周期"档案。
第四百零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2条,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新增内容: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信息通报范围,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管控。
知识点拓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上市后安全监管,纳入通报可实现产地土壤污染与流通食品抽检的联动响应。
第四百零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用监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3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信用监管是近年来新型市场监管手段,将违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倒逼合规。
第四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政府资金主要覆盖"无主地"修复和公共利益性防治活动,对"有主地"(责任人明确的地块)则由污染者承担费用。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6条,法典更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省级基金"双轨制。
新增内容: 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在责任人无法认定时可申请基金,完善"无主地"修复资金保障机制。
知识点拓展: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土十条"资金)主要支持农用地详查、试点示范等;省级基金更侧重本地修复实施。
第四百一十一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7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土地权利抵押前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可防止将污染地块作为担保物("毒地"担保),保护金融机构资产安全,也推动了"绿色金融"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四百一十二条 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6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本条覆盖全生命周期有毒有害物质管控,"渗漏、流失、扬散"对应液态、固态、气态三种扩散途径。
第四百一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制定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5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是动态清单,当前重点控制物质包括重金属(镉、汞、砷、铅、铬)和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POPs)。
第四百一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条(重点监管),将义务整合更加系统。
新增内容: 新增"地下储罐信息报送"义务,与地下储罐管控(防渗漏)专项行动对应。
知识点拓展: 重点监管单位主要是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医药、危废处置等行业。地下储罐泄漏是土壤污染的重大隐患,美国曾有大量加油站地下储罐引发土壤污染案例。
第四百一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6条(拆除),法典明确拆除方案须同时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两部门备案。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工厂拆除("退二进三")是棕地形成的主要原因,拆除前的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是防止污染扩散的关键节点。
第四百一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7条,法典补充"危库、险库、病库"分类,更精细化管理。
新增内容:危险等级尾矿库须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知识点拓展: 尾矿库是矿山尾矿(选矿后废矿渣)的堆存设施,我国是世界上尾矿库数量最多的国家,历史上尾矿库溃坝事故(如2008年山西临汾)造成过严重土壤和水污染。
第四百一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7条(续),新增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新增内容:应急管理部门正式纳入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体现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双重监管。
知识点拓展: 应急管理部(原安监总局)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此次明确其同时承担防止土壤污染的职责,实现安全与环保监管协同。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8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降阻产品(接地降阻剂)广泛用于电力、通信等设施接地工程,部分产品含铬等重金属,长期使用可致土壤污染,本条明令禁止使用超标产品。
第四百一十九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9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污水处理厂尾水、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是周边土壤污染的常见来源,本条要求定期监测形成"跟踪预警"机制。
第四百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0条,新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参与编制规划。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化肥过量施用是土壤酸化的主因之一,农药残留(尤其有机氯农药)可在土壤中长期残存。我国推行"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2015年),旨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四百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1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种养结合"是现代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模式,畜禽粪污有机肥替代化肥可减少土壤污染、提升土壤肥力,同时消纳养殖废弃物。
第四百二十二条 禁止向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1条(部分),法典将禁止性规定单独成条,强调农田灌溉用水管控。
新增内容: 新增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联合监管。
知识点拓展:污水灌溉是我国历史上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成因(典型案例:"镉米"事件与污水灌溉高度相关)。
第四百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退化土壤等进行改良。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2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是解决"白色污染"(残膜污染)的关键技术,目前我国残膜回收率仍偏低,每年约有百万吨残留于农田。
第四百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3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瓶、农药袋)是农村土壤和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我国已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制度。
第四百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破坏。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4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未污染土壤优先保护"体现"预防优先"原则,对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未利用地(湿地、沙地、草地等)同样适用。
第四百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4条(续),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未利用地因监管薄弱,容易成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灰色地带",本条强化对未利用地的监督检查义务。
第四百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5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布局选址"是预防土壤污染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条确立敏感用途区域(居住、医疗、教育)的防护隔离要求,与环评中的选址合规性审查相衔接。
第四百二十八条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6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表土(耕作层土壤)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其有机质含量和微生物群落结构是土壤肥力的基础,剥离保护后用于复垦可最大程度保留土壤功能。
第四百二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规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7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
知识点拓展: 进口土壤可能携带境外病原体、杂草种子或污染物,出入境检疫是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污染物引入的重要关口。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百三十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2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本条界定"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完整流程,可归纳为:调查→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形成闭合的风险管理循环。
第四百三十一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3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常分两阶段: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第二阶段(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分析)。超标则进入风险评估。
第四百三十二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环境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4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风险评估确定"修复目标值"——并非要清除所有污染物,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目标值取决于地块未来用途(居住/工商业/公园等)。
第四百三十三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不得造成新污染"要求修复工程本身须控制二次污染(如修复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是修复工程管理的基本红线。
第四百三十四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6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移除污染源"是修复前置措施,若不切断污染源(如地下储罐继续泄漏),修复工作将无法达到持续性效果。
第四百三十五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7条,新增"设立公告牌向社会公开"。
新增内容: 修复施工信息公开要求(公告牌),强化公众知情权。
知识点拓展: 土壤修复工程通常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废气,需安装尾气处理装置;开挖污染土可能产生危险废物,须纳入危废管理流程。
第四百三十六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送所在地和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8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污染土壤转运是"污染转移"的高风险环节,联单管理+双地备案确保转运全程可追溯,防止污染土非法倾倒("污染土流浪"事件)。
第四百三十七条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9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后期管理"通常包括:制度控制(限制用途)、工程控制(阻隔屏障)、定期监测三类措施,是风险管控的长期机制。
第四百三十八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接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0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旧法曾有"专业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已随"放管服"改革取消资质许可,改由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对应第408条)。
第四百三十九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责任主体),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责任链条: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政府,形成兜底机制。"自愿修复"可获政策支持,常见于企业社会责任或提前修复以加速地块再开发的情形。
第四百四十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费用),"费随责走"原则的具体体现。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修复费用往往十分高昂(单个工业地块可达数千万至数亿元),费用归责直接影响修复意愿,也是诉讼争议的核心之一。
第四百四十一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6条(责任承继),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企业并购、破产清算、改制转让等情形下,土壤污染修复义务随债权债务一并转移,是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环境尽调)的核心关注点。
第四百四十二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4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责任人认定困难是土壤修复的重大瓶颈,尤其历史遗留污染地块往往多次易手或原企业已注销,认定办法明确认定主体和程序以解决"争议悬案"。
第四百四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3条(应急),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危化品泄漏、尾矿库溃坝等突发事件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应急响应须在第一时间切断污染扩散路径(围堵、吸附、覆盖)。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百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5条,核心分类制度完全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农用地三类管理:①优先保护类(未污染/轻度,优先用于粮食生产);②安全利用类(轻中度污染,采取农艺调控措施);③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
第四百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6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最严格红线",与土壤污染防治双重叠加保护,已有地块须"限期拆除或关闭"体现了环保与发展的利益平衡。
第四百四十六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7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先查后用"原则——凡拟开垦为耕地的,须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将污染地块用于粮食生产,保障"米袋子"安全。
第四百四十七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8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农用地风险排查遵循"普查→详查→调查→评估→管控/修复"的递进逻辑,每个层级的启动条件不同,资金投入依次递增。
第四百四十八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安全利用方案的核心是"农艺调控":如选种重金属低积累品种、调节土壤pH值(降低镉的生物有效性)、水分调控等。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0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是重度污染农用地的最终处置手段,划定后须提供替代生计保障,配套退耕补偿政策。
第四百五十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3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密切相关,尤其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可随雨水下渗至含水层,本条确立了土壤和地下水协同防治机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1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责任人的定期报告制度是对农用地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效果的重要监督手段。
第四百五十二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2条,内容基本一致,"优先生物修复"是亮点。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农用地修复的特殊性在于不能影响农业生产,因此优先选用:微生物修复(利用微生物降解或固定污染物)、植物修复(超富集植物吸收重金属)等原位修复技术。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百五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7条,核心制度完全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建设用地名录制度俗称"土壤污染黑名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用于居住和公共服务用途,直接影响地块交易价值和开发许可。
第四百五十四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时限前完成。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5条,内容基本一致,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时限"要求。
新增内容: 赋予地方政府更多执行权(确定调查完成时限),适应各地实际。
知识点拓展: "土地用途变更触发调查"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的核心闸门,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或学校用地必须先查先评,保护敏感人群健康。
第四百五十五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6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超标后的风险评估由责任人/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独立于调查阶段,目的是确定是否需要进入修复程序及修复目标值。
第四百五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7条(续),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具体管理办法下放由省级制定,体现"一省一策"灵活性。
知识点拓展:名录管理是"事前管控"的核心,通过限制土地用途,将风险控制在开发建设之前。
第四百五十七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8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风险管控措施可分:制度控制(限制使用)、工程控制(阻隔、覆盖)、监测与检查三类,可在修复条件不具备时作为过渡性措施。
第四百五十八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9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政府主导的风险管控措施(隔离区域)是在责任人无力或延误时的行政兜底手段。
第四百五十九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70条,新增"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新增内容: 修复方案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避免修复后用途与规划不符造成重复修复。
知识点拓展: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地块的未来用途,直接决定修复目标值(住宅用地标准远严于工业用地),将修复与规划衔接可提高修复效率和经济性。
第四百六十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71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效果评估须"另行委托",即不得由修复施工单位自行评估,实现"建评分离",保证评估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百六十一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72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 "移出名录"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结案证明",移出后地块可正常开发建设。"未达标擅自开工"是重大违法行为,可导致已建工程被拆除。
第四百六十二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人未送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7条(建设用地变更),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明确调查报告须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将土壤污染状况记录在不动产档案中。
知识点拓展: 将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纳入不动产登记材料,是防范"污染地块隐性交易"的重要制度设计,购地方可在产权转让前了解土壤状况。
第四百六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 对应《土壤污染防治法》第73条,内容基本一致。
新增内容: 无重大变化。
知识点拓展:政府收回土地后承担修复组织职责,修复费用应向原使用权人追偿。若原使用权人已无力承担,则由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兜底(对应第4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