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程序概述
法律文书生效后,若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执行局以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此为执行程序。
二、执行程序四大板块
(一)执行开始
1.执行根据执行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具体包括: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机构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需经中国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后,方可作为执行根据)。
2.执行启动执行启动分为申请执行(权利人申请,为原则)和移送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为例外)。
移送执行的情形(4 种):
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维护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刑事案件被害人利益)。
民事制裁决定书(如罚款决定,无申请人,需法院主动执行)。
环保公益诉讼及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裁定(维护公共利益)。
申请执行的条件: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
执行时效 2 年:
时效可中止、中断;法院不主动适用时效,义务人主张时才审查。
时效起算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生效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算总账,简化操作)。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不作为义务的,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二)执行阻却
执行开始后,因特殊情况导致执行暂时停止,包括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1.执行担保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执行,法院可决定接受担保并暂缓执行。
程序要点:
法院需询问担保人:担保意愿、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暂缓执行期间与担保期间一致,暂缓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否则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的情形:
暂缓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或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
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执行担保的限制:
以担保人承诺的担保范围为限。
以担保期间为限(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起诉向被执行人追偿(与本案执行程序无关)。
真题实例(辅助理解): 廖某起诉黄某胜诉后申请执行,黄某好友李某以汽车担保,法院暂缓执行 6 个月。期满黄某仍无力清偿,廖某可申请恢复执行,直接执行李某的汽车(无需变更李某为被执行人,也无需考虑先诉抗辩权)。
2.执行和解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暂停执行以等待协议履行。
履行与解除查封:为履行和解协议方便,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不得申请)。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目的是给当事人时间履行和解协议,后续分两种情况: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权利实现,法院裁定执行终结;若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权利人可另行起诉赔偿。
和解协议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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