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它是当时、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过程中的历史产物,而不是事后编造的。
档案不同于一般的历史遗物或信息资料。它是特定主体在特定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等材料,具有原始性和真实性;而图书、情报资料等往往是事后编写或随意收集的材料。
档案按内容可分为:文书档案(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等活动)、科学技术档案(反映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专业档案(反映专门领域活动)、会计档案(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音像档案(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