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而间接履行商标使用义务。即使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自己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只要其被许可人在真实有效地使用该注册商标,就不会导致其商标专用权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许可与其转让不同,由于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有商标专用权,而不失去对自己创造的商标的控制,并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其商标信誉。
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使用许可的方式减少市场投资风险,在较短时间内用较少的投资获得较高的收益。通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被许可人可以支付一定费用为代价获得商标注册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够迅速地提高其商品档次,改善企业境况,开拓和占领广大市场,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吸引投资和招揽人才,起到“借鸡生蛋”的效果。
可以调剂市场,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商品的共同需求,同时可以在保证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避免因商标注册人的频繁更迭而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7.2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划分为以下三类:
独占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注册人或第三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由于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因此在发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注册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也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第三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与独占使用许可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许可不禁止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在发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注册人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特点在于,被许可人的数量可以是多名。在发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保证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不仅要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订立保证商品质量的条款,还要求许可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监督被许可人生产商品的质量。
应当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必须在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同使用人,了解其购买商品的真实生产者和产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商标使用许可人负有备案义务: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备案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7.4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一定条件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其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转让继受取得相应权利。
注册商标移转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权属变化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商标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移转同属于商标的继受取得,但二者发生的事由、法定程序均存在不同之处。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7.5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出质人的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登记为质权成立要件,不经登记,质权不成立。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对质权登记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撤销登记:①发现有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②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③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④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
7.6 自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出质登记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商标的所有人,但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会受到一定限制,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对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出质商标的限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转让或许可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由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出质商标的权利维护: 出质人负有妥善管理出质商标的义务。具体而言,出质人应及时办理出质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注销出质商标。如果出质商标在质押期间涉及确权等情况,出质人应积极应对,以保证出质商标的权利不受损害。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变更、延期和注销手续: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质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在双方设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如果债权尚未得到清偿,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延期手续。如果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出质人应及时督促质权人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应一并办理,以确保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转让、变现。
第二节
7.7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专用权存在的目的和基础。
现行商标法中设置了多项制度,在商标专用权取得、维持、行使的各个阶段鼓励商标使用行为。
在同日申请的情况下,商标在先使用人享有注册优先权。
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因为自身或外部原因引起的不恰当使用导致注册商标退化成商品通用名称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其商标专用权可能会因注册商标被撤销而丧失。
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要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会对能否获得侵权民事赔偿造成影响。商标注册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对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构成限制。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该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7.8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7.9 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形式:
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以及相关印制合同、发票等;
使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据、收款凭证、进出口报关单据等;
使用在国家机关、检测鉴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使用在服务场所上,包括带有商标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使用在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服务购买合同、发票、收款凭证、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上。
7.10 商标的不当使用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较常见的就是将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部分单独使用,或者改变注册商标图形组合的相对位置或比例,或者对文字的字体加以变化后使用等,仍加注注册商标标记。对此类商标违法使用行为,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期满不改正的,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应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已达到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程度,即与原商标已不构成近似商标,若此时仍使用注册商标,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故意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则会发展成为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受到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在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商标注册事项未及时办理变更,一方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商标注册人的实际情况,如果商标注册人以新的名义申请注册与原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很可能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其原名义注册商标来驳回其新申请;另一方面不利于商标注册人主张权利,如果商标注册人以新的名义主张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执法机关可能会因其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注册人而不予受理。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体系内只享有优先使用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较大区别。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是一种欺骗相关公众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法应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7.11 注册商标不当使用的后果:撤销
不规范使用行为、连续较长时间停止使用行为,则会产生使注册商标丧失效力的消极后果,这种丧失商标注册效力的商标法律程序即注册商标的撤销。具体来讲,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获准注册后,使用该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又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商标注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撤销
注册商标如果在具体使用方式上不当,使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撤销
商标注册人严格按照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其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其自身权益、协助执法机关依法打击侵权行为、获得商标侵权救济的重要前提条件。
7.12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恶意维权诉讼的规制
2019年修改《商标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打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条款,并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作为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法定事由,还增加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条款。
7.13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实施下列行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品质:①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②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③检查集体成员、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④检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⑤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集体成员、使用人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集体成员、使用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应当保证使用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集体成员、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7.1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
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对下列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①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②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③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④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⑤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前款所述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描述性使用: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的,并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7.15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节
7.16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商标使用的源头在商标印制环节。规范管理商标印制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堵住商标侵权行为龙头的重要措施。
商标印制行为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于商标印制行为。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7.17 违法印证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法部门对无证开展商标印制业务行为的监管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对违反商标印制验证等相关规定行为的监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该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对印制侵权、假冒商标标识行为的监管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即属于上述商标侵权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节
7.18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正由“数量扩张”“价格竞争”逐步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商标品牌竞争,消费模式正由“产品消费”逐步转向“商标品牌消费”。小到企业而言,要更加重视自身的商标保护、利用,打造品牌护城河,形成核心竞争力;大到一个国家发展,要从全局考虑谋划,培育民族优秀品牌、区域特色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为经济生活发展注入品牌的源头活水,实现品牌国家的飞跃。
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
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商标保护力度切实加强。
商标品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
7.19 商标品牌定位策略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挖掘商标品牌产品特色、进行品牌定位点开发的策略。品牌定位点的开发不局限于产品本身,其可以源于产品,还可以超越产品。
产品定位策略即围绕产品本身特征所制定的策略。
-以产品功能为特征。
-以产品外观为特征。
-以产品价格为特征。
市场定位策略即围绕市场上不同消费者和消费方式的需求所制定的策略。
-从使用者角度。
-从使用功能角度。
-从消费意义角度。
-从生活方式角度。
竞争者定位策略即把竞争者作为定位的坐标或基准点来确定本品牌定位点的策略。
品牌定位本身就隐含着竞争性,包括寻找竞争者空白点的首次定位,以竞争者为参照点的周边突破口定位以及进攻式或防御式定位等。
7.20 品牌识别策略也是商标品牌策略的核心。
品牌个性角度:品牌个性可能在设计之初就已确立,也可能在品牌运用中自然形成,需要通过广告宣传加以强化。
品牌文化角度:品牌可以自身来体现特有历史文化,也可附着于品牌来源的地域文化。
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角度: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反映了品牌对消费者的态度。例如,“海尔真诚到永远”,海尔会不断帮助顾客解决问题,从其与消费者的关系来看,其品牌在消费者心中代表了“真诚、友好、关心”,以此增强了品牌识别力。
7.21 商标品牌传播策略:是企业以商标品牌的核心价值为原则,在品牌识别的整体框架下,选择广告、公关、销售、人际等传播方式,将特定商标品牌推广出去,以建立品牌形象,促进市场销售的策略。
品牌传播策略是企业满足消费者需要,培养消费者忠诚度的有效手段,是目前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竞争最重要的竞争工具和核心战略。
商标品牌传播应遵循一定的法则。例如,内容简单明了,含义通俗易懂,形式简洁明快,品牌个性突出,新颖独特,与众不同。
7.22 商标品牌传播的主要手段
广告是商标品牌传播最重要的手段。人们所了解的一个品牌的信息,绝大多数是通过广告中获得的。广告也是提高品牌知名度、信任度、忠诚度
公关是公共关系的简称,是传播企业形象、品牌、文化、技术等的一种有效解决方案,包含投资者关系、员工传播、事件管理以及其他非付费传播等内容。
销售促进传播是指通过鼓励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尝试以促进销售等活动而进行的品牌传播,其形式主要有赠券、赠品、抽奖等。
人际传播是指人与人之间直接进行沟通,主要通过企业人员的讲解咨询、示范操作等服务来使公众了解和认识企业,并形成对企业的印象和评价。
产品传播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能通过产品感受到企业品牌的感召力并对之作出相应判断,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
口碑和事件传播。口碑传播是指消费群体通过商品使用或者服务体验形成品牌评价信息后,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口碑相传,这是一种具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的传播手段。另外,突发事件具有热点效应,能快速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高度参与,这属于事件传播。口碑和事件传播均为建立和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要传播手段。
新媒体传播。互联网、手机移动终端等新媒体本身具有成本低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等诸多优点,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新媒体对品牌进行传播具有极大的优势与潜力。
第五节
7.23 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法》对我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 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工作效率等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采取了强制委托代理的做法。
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7.24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行为。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违法代理:
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
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
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
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
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7.25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