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明程序(第二部分)
二、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一)举证期限
1.概念:
⑴基本概念:
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限制。
⑵设置意义:
①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②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证据上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促进诉讼公正;
③有利于人民法院确定诉讼争议焦点和对证据进行整理。
2.确定: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注意】此方式确定的举证期限长短无法定限制。
⑵由人民法院指定:
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不少于10日;
②适用一审简易程序案件不得超过15日;
③小额诉讼案件不得超过7日。
⑶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于已经提供的证据,需要提出反驳证据或者认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在来源、形式等方面尊重瑕疵需要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3.延长:
⑴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⑵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⑶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4.逾期: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⑴不予采纳的情形: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
⑵应当采纳,并对其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
⑶应当采纳,并对其予以训诫: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⑷应当采纳,视为未逾期的情形:
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②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⑸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总结】民事诉讼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事项:
提供证据;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申请鉴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5.标准:
判断是否属于“新证据”的标准:
⑴发现证据的时间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一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二审中的新证据)或者原审庭审结束后(再审中的新证据)。
⑵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是否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故意不提供。
⑶非当事人的原因是否足以阻挡当事人提供证据。
⑷采纳该证据对公正裁判案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
6.收据:
提供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Ⅰ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是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根据其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出判决;也不能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ⅱ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者相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Ⅱ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ⅰ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ⅱ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并非一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二)证据交换
1.概念:
其是指在诉讼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一些程序。
2.启动:
⑴经当事人申请启动:
在举证期限内,人民法院可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⑵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注意】
证据交换并非证明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必经程序阶段,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来明确争议焦点。
3.时间:
⑴可以有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⑵可以有人民法院指定;
⑶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⑷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程序:
必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5.次数:
⑴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⑵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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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