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分编适用于大气污染的防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适用范围条款。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本分编覆盖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农业、恶臭、VOCs、重污染天气、区域联防联控。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原《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一致,未作修改。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₂、NOₓ、VOCs、氨、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强调 “源头治理”,本条新增降碳减污协同控制,将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统筹管控。
新增内容:明确协同控制颗粒物、SO₂、NOₓ、VOCs、氨与温室气体,构建减污降碳一体治理。
知识点拓展:VOCs 与 NOₓ是臭氧前体物,氨是 PM₂.₅重要前体物,协同治理是 “十四五” 大气治理核心方向。
第一百九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原《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致,强化地方政府质量改善责任。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未达标城市必须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统一监管体制,替代原大气法监管职责条款。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形成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 + 行业部门分工负责格局。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原大气法一致,强化限期达标硬约束。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限期达标规划是区域限批、总量控制、产业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要求报备案,本条保留并统一备案层级。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备案便于国家掌握未达标地区治理进度,实施动态监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新增评估、修订要求,避免规划 “一定多年”。
新增内容:限期达标规划动态评估、适时修订。
知识点拓展:一般每 3–5 年评估一次,随标准、技术、形势变化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仅要求产品标准考虑环保,本条新增燃油标准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步衔接。
新增内容:建立油品标准 — 车机标准 — 排放控制联动机制。
知识点拓展:国六 b 燃油、低 VOCs 涂料、低硫煤是源头减排关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统一全国大气监测网络,替代原大气法监测条款。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国家监测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质控、统一信息发布。
第一百九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保留企业自行监测义务,明确办法制定权限。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需专项监测、风险管控。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未明确突发大气事件监测公开,本条新增。
新增内容:突发大气污染即时监测 + 公开。
知识点拓展:公开内容包括污染物、浓度、影响范围、防护建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新增来源解析、趋势分析科技支撑要求。
新增内容:强化大气污染精准溯源、科学决策。
知识点拓展:源解析、激光雷达、走航监测、卫星遥感是现代治气核心技术。
第二百条 海洋工程大气污染的防治不适用本分编。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明确海洋工程大气污染归入海洋污染防治分编。
新增内容:适用范围排除条款。
知识点拓展:避免重复监管,陆海统筹分工。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零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替代原大气法 “燃煤污染防治” 总括条款。
新增内容:覆盖煤的全生命周期减排。
知识点拓展:控煤是 PM₂.₅、SO₂、NOₓ减排关键。
第二百零二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原大气法一致,强化源头降硫降灰。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煤炭洗选可减少 SO₂、烟尘排放 30% 以上。
第二百零三条 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未专门规定煤层气环保要求,本条新增。
新增内容:煤层气达标排放要求。
知识点拓展:煤层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属于强温室气体,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物。
第二百零四条 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新增防燃措施要求,防止自燃排放。
新增内容:煤堆等防燃、抑尘双重要求。
知识点拓展:煤堆自燃会排放大量 VOCs、颗粒物、恶臭。
第二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强化散煤管控 + 清洁替代,比原法更系统。
新增内容:明确散煤禁售不合格产品,推广清洁替代。
知识点拓展:散煤燃烧是北方冬季 PM₂.₅重要来源。
第二百零六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新增石油焦管控,填补原法空白。
新增内容:禁止不合格石油焦生产、流通、使用。
知识点拓展:石油焦硫分高、灰分高,是重点严控燃料。
第二百零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原大气法一致,目录权限收归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禁燃区是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核心手段。
第二百零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保留集中供热 + 拆小锅炉要求。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分散小锅炉是低空面源污染重点。
第二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新增市场监管 + 生态环境联合监管锅炉。
新增内容:锅炉全链条监管。
知识点拓展:锅炉排放是工业和民用燃煤重要污染源。
第二百一十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新增脱汞、协同控制要求。
新增内容:鼓励多污染物一体化治理。
知识点拓展:超低排放是燃煤电厂主流要求:烟尘≤5mg/m³,SO₂≤35mg/m³,NOₓ≤50mg/m³。
第二百一十一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基本一致,将适用行业明确列举。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属于工业无组织 / 有组织排放协同治理核心条款,是重点行业减排刚性要求。
第二百一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无 “超低排放” 法定表述,本条首次将超低排放写入法律。
新增内容:明确鼓励超低排放技术,强化深度治理导向。
知识点拓展:超低排放已成为钢铁、水泥行业强制性政策方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标准。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工业涂装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新增低毒要求。
新增内容:增加低毒导向,强化源头替代。
知识点拓展:VOCs 是臭氧和 PM₂.₅关键前体物,源头替代是最经济治理路径。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强调密闭 + 治设施。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未密闭、未收集 VOCs 属于典型违法行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产品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标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无标识制度,本条全新设立。
新增内容:建立低 VOCs 产品标识制度。
知识点拓展:便于公众识别、监管溯源、绿色采购。
第二百一十六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扩展覆盖铁路罐车。
新增内容:明确铁路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
知识点拓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石化行业法定制度。
第二百一十七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和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强化精细化、全环节管控。
新增内容:新增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知识点拓展:无组织排放占工业粉尘 60% 以上,是监管重点。
第二百一十八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新增故障报备、应急燃烧要求。
新增内容:故障期间必须燃烧排空 + 报备。
知识点拓展:可燃性气体包括甲烷、硫化氢,直排会造成恶臭与安全风险。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国家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新增新能源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执行标准内容。
新增内容:明确省级政府可提前实施更严机动车标准。
知识点拓展:机动车是大中城市 NOₓ、VOCs 第一大排放源。
第二百二十条 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无此条款,全新新增。
新增内容:重点用车单位法定减排责任。
知识点拓展:重型柴油车是移动源超标重灾区。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达标是底线,不达标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新增信息公开、多部门联合抽查。
新增内容:生产企业排放检验信息公开 + 备案。
知识点拓展:新生产车辆抽检是环保与工信、市监、海关联合执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本法所称排放控制系统,是指装载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控制、排放诊断、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系统。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新增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终端、OBD 系统法定地位。
新增内容:明确“非接触式道路监测(遥感)” 合法执法地位。
知识点拓展:黑烟抓拍、遥感监测已成为常态化执法手段。
第二百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未系统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本条全新构建。
新增内容:非道路移动机械 + 船舶多部门联合监管。
知识点拓展:挖掘机、装载机、叉车、船舶排放总量巨大。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扩展至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增内容:检验机构对数据真实性终身负责。
知识点拓展:检验造假直接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新增屏蔽、伪造、临时换件等新型造假方式。
新增内容:明确屏蔽 OBD、拆三元催化、临时换件均属违法。
知识点拓展:排放控制系统造假是近年打击重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无环保召回制度,本条全新设立。
新增内容:机动车 /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法定制度。
知识点拓展:与汽车安全召回并行,属于环保强制召回。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填补老旧车船机械治理空白。
新增内容:加装 / 更换排放控制系统成为法定义务。
知识点拓展:是老旧机械达标改造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提前报废。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扩展至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增内容:高排放机械强制报废 + 鼓励提前淘汰。
知识点拓展:多地已实施老旧车淘汰补贴政策。
第二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政府可划定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知识点拓展:城区、园区、重点管控区普遍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统一表述。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船舶排放纳入大陆污染防治体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机构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方可运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合格方可运营。
知识点拓展:工地、厂区、港口机械全覆盖监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用于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和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严厉打击作弊器。
新增内容:禁止作弊设备、假检设备生产销售。
知识点拓展:俗称 “刷数据”“屏蔽 OBD” 设备一律没收重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强化靠港低硫油。
新增内容:远洋船舶靠港必须用低硫油。
知识点拓展:全球限硫令配套国内法衔接。
第二百三十五条 新建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新增港口必须供电义务。
新增内容:港口经营人有法定供电义务,双向约束。
知识点拓展:岸电可减少船舶靠港排放 90% 以上。
第二百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禁止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非机动车船用燃料;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打击非标油、黑加油。
新增内容:全链条禁止非标油、车用尿素不合格。
知识点拓展:非标油是移动源超标最大诱因。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车用油品、尿素、添加剂环保合规要求。
知识点拓展:劣质尿素会损坏 SCR 系统,导致车辆超标。
第二百三十八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在用铁路内燃机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新增航空器、铁路机车排放管控。
新增内容:填补航空、铁路移动源立法空白。
知识点拓展:属于移动源全域覆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明确政府统筹、部门分工。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扬尘是多数城市 PM₁₀、PM₂.₅首要来源,实行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二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新增费用单列、方案备案、信息公示、裸地管控。
新增内容:施工工地扬尘信息公示;三个月以上裸地必须绿化或遮盖。
知识点拓展:“六个百分百” 是施工扬尘法定标准:围挡、覆盖、洒水、冲洗、密闭、硬化。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和其他科学合理的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新增船舶、低尘清扫。
新增内容:运输船舶密闭防遗撒;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法定化。
知识点拓展:遗撒渣土未密闭可当场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市政河道和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原法无此条款,全新新增。
新增内容:河道沿线、公共用地裸地管控。
知识点拓展:透水铺装可抑尘、蓄水、防内涝。
第二百四十三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扩大物料清单、明确围挡高度。
新增内容:堆场围挡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码头、矿山、填埋场分区作业。
知识点拓展: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不覆盖属于高频违法。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四十四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剧毒高毒农药漂移会造成急性中毒、异味、次生污染。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等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新增 “五化” 利用、县级统筹服务体系。
新增内容:明确秸秆肥料化 / 饲料化 / 能源化 / 原料化 / 基料化;县级政府建立秸秆服务体系。
知识点拓展:秸秆焚烧是重污染天气重要诱因。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新增科学精准管控、分时段管控。
新增内容:露天焚烧实行区域 + 时段双控。
知识点拓展:发现露天焚烧可立即制止并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并适时更新,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新增风险预警、定期监测、隐患排查。
新增内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强制义务。
知识点拓展:名录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恶臭物质等。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POPs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环境残留时间极长。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新增规划源头防控恶臭。
新增内容:国土空间规划恶臭防控法定要求。
知识点拓展:污水处理厂、垃圾站、养殖场、化工是恶臭高发源。
第二百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新增登记提示、专用烟道、禁止为烧烤提供场地。
新增内容:工商登记恶臭 / 油烟选址提示;禁止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知识点拓展:居民楼下无专用烟道严禁开饭店。
第二百五十一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新增烟花爆竹标准管控。
新增内容:烟花爆竹质量标准 + 分区域分时段禁放。
知识点拓展:集中燃放可短时致 PM₂.₅爆表。
第二百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绿色祭祀包括鲜花、网络祭扫等。
第二百五十三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干洗、汽修 VOCs 与异味是城市扰民突出问题。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与国际公约衔接。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对应《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臭氧层。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强化四统一、联席会议、省级可划重点区。
新增内容:省级政府可划定省内重点区域。
知识点拓展:国家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行动计划是区域限批、产业准入、总量控制的依据。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污染防治、能源消耗等要求。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更严产业 + 机动车标准。
新增内容:重点区域产业、能耗、车标更严格。
知识点拓展:重点区域率先执行国七、超低排放等。
第二百五十八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新增环评会商刚性约束。
新增内容:会商意见作为环评审批必备依据。
知识点拓展:防止污染 “跨省转移、跨区域叠加”。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用煤项目 “减二增一”“减一增一”,严控煤炭消费。
第二百六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新增卫星航测遥感、来源解析公开。
新增内容:天地空一体化监测 + 来源解析公开。
知识点拓展:大数据精准识别区域传输贡献。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二百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统一预警分级、区域通报。
新增内容:全国统一重污染预警分级。
知识点拓展:分为蓝、黄、橙、红四级预警。
第二百六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预案必须明确停产、限产、限行、停工等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及时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新增预警调整、禁止擅自发布。
新增内容:预警动态调整;严禁个人 / 机构发布预警。
知识点拓展:造谣预警信息可依法拘留。
第二百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的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对措施。
应对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对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对预案。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人工影响天气。
新增内容:重污染天气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开展人工增雨(雪)。
知识点拓展:应急减排清单实行 “一厂一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绩效分级水平作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采取应对措施的依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建立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度,A 级不停产、C 级严格限产。
知识点拓展:鼓励深度治理,避免 “一刀切” 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