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习第二章保险合同中第一节一般规定的前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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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啥是保险合同?谁是投保人?谁是保险人?
原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这一条给了三个基本定义:
· 保险合同:就是我们跟保险公司签的一份协议,里面写清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 投保人:就是跟保险公司签合同、按约定交保费的那个人——也就是我们。
· 保险人:就是跟我们签合同、按约定赔钱或给钱的保险公司,不能是个人。
最近某保险公司营销员诈骗案例警示我们,要清楚我们的保费是缴给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要注意天上不可能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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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平协商 + 自愿为主
原文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这一条说了两层意思:
· 公平协商:合同不是我逼你签的,也不是你逼我签的,得两边商量好,权利义务要公平。
· 自愿原则:除了国家强制要买的保险(比如交强险、某些高危行业责任险),其他保险都是爱买不买,不能强迫我投保,保险公司也不能强迫我买。
一句话总结:买保险要公平自愿,国家强制的不多,其他我们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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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你得有资格保这个人/这个东西
原文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一条有点长,但核心就一件事:你给谁买保险、给什么东西买保险,你得跟那个人或那个东西有“利益关系”。
拆开来看:
· 人身保险(保命保身体):在我们签合同时,我们就得对被保人有保险利益。比如我给我自己买、给我配偶买、给孩子买、给父母买,都有利益。给一个陌生人买,不行,因为人家的生老病死残跟我没半毛钱关系,容易出道德风险。
· 财产保险(保车、房、货物):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那个财产要有保险利益。比如我把车卖了,出事时我已经不是车主了,那就没利益了,保险公司不赔。
· 被保险人的定义:财产或人身被保单保障、出事能去要赔偿的那个人。投保人可以当被保人(比如给自己买重疾险)。
· 保险利益:法律承认的你跟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他出事你倒霉,他平安你得利。
这条非常重要。法律用“保险利益”这个概念,把骗保和道德风险的大门槛先焊死了。
一句话总结:你保的人或东西必须跟你有“关系”,人身险看签合同时,财产险看出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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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同啥时候成立?啥时候生效?
原文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成立流程:我们提出投保申请(填单子、交申请),保险公司说“同意承保”,合同就成立了,哪怕没拿到纸质保单。
· 保险公司必须及时给我保单或其他凭证,上面得写明双方约定的内容。也可以用别的方式写下来(比如电子保单)。
· 生效规则: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但也可以约定“要等到某个条件满足才生效”或“从某一天才开始生效”。
很多人以为“交了钱合同才成立”或“拿到保单才算数”,其实不是。法律说得清楚:我申请,你同意,就算成了。但实践中你最好还是拿到保单看清楚。另外,有的保险合同会约定“等待期”或“某某时间生效”,这就是附条件或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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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交钱和承担责任的对应关系
原文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一条很简单:我们按约定交保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开始给我们扛事。
· 交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 保险公司承担赔钱或给钱的责任,是从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的,不一定是从签合同那天算。
注意啊,交保费的时间和保险公司开始负责的时间,可能不一样。比如医疗险和重疾险的等待期,等待期内生病出险不赔,只退保费,保险合同终止。这是保险公司防止带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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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随时不干了,保险公司不行
原文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这一条给了投保人一个超级权力:保险买完后,我们想退就退,但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把我们踢了。
· 我们能退: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比如有些强制保险不能随便退)或者合同里另外约定了不能退的情况,我们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 保险公司不能退:合同期内它不能看我们不顺眼、或者嫌风险太高、或者赔了钱就找理由把我们甩了。除非法律另外有规定(比如我骗保、没如实告知)。
我的理解:这就是为了保护咱们消费者。你想啊,如果保险公司觉得“这人有点危险,我不想保了”,随时跟你解除合同,那你还敢买保险吗?但反过来,你觉得这保险不合适了,随时可以退,退现金价值(早期可能很少),这是你的权利。当然,健康险、长期寿险里保险公司也不是完全不能解约——那些例外散落在其他条文里,比如第十六条(不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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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一下
这一章全是合同核心规则。前五条中,我认为最核心的是“保险利益”和“投保人随意退、保险人不能退”这两条,一个防道德风险,一个保护消费者。
下篇我们接着往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