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先天性耳廓畸形是新生儿头面部最常见的体表出生缺陷之一。我国文献报道其发生率为55.2%~57.5%,即约半数新生儿存在耳廓形态异常。其中约31.5%的轻度畸形可自行矫正,但仍有相当比例需要临床干预。小耳畸形(结构畸形)的发病率约为1/20000。
耳廓畸形不仅影响容貌外观,还可影响听力功能,更重要的是,学龄期患儿常因此受到同伴议论,易产生自卑、抑郁等情绪与心理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
二、病因学与胚胎学基础
耳廓形成于胚胎发育的第5~9周,由第1、2鳃弓发育而来。
根据发育异常的发生时间特点,畸形可分为两类:
①结构畸形(malformation) :一般发生于胚胎发育的5~8周,是耳廓发育本身的异常,表现为皮肤软骨组织的缺损或冗余,受遗传因素、药物损害、病毒感染等多因素影响,常伴有更严重的头面部畸形。
②形态畸形(deformation) :常发生于胚胎发育9周以后,是正常发育的耳廓受到了外力作用(如宫内挤压、产道挤压等)的结果,表现为扭曲变形而不伴明显的软骨量不足。
母源雌激素与可塑性窗口期:
新生儿出生后体内留存有母体雌激素,在出生后72小时内达到峰值,第6周逐渐恢复至正常水平。雌激素可提高软骨中透明质酸的浓度,增强耳廓软骨的延展性和可塑性。因此,出生后6周内是耳廓无创矫正的最佳治疗窗口。耳膜矫正技术主要针对耳廓形态畸形及一小部分耳廓结构畸形。耳廓畸形若不能在出生后早期进行矫正,常需5、6岁以后手术治疗,存在术后感染、血肿、二次修复手术等风险,且术后效果多不如耳膜矫正技术的效果。
三、分类体系
(一)核心分类:形态畸形vs 结构畸形
耳廓畸形首先可按是否伴有明显的软骨发育不全分为两大类别:
特征 | 耳廓形态畸形(deformation) | 耳廓结构畸形(malformation) |
本质 | 耳廓肌肉发育异常或异常外力所致的扭曲变形 | 胚胎发育早期耳部皮肤及软骨发育不全 |
软骨量 | 不伴明显软骨量不足 | 伴有明显软骨发育不全 |
代表类型 | 招风耳、隐耳、猿耳、杯状耳轻中度、耳轮畸形等 | 小耳畸形、杯状耳Ⅱb/Ⅲ度、耳甲粘连型Ⅱ/Ⅲ度等 |
治疗 | 早期耳模矫正效果良好 | 多需手术或软骨移植 |
判断依据有两个核心标准:(1)新生儿期耳模矫正是否能恢复耳廓正常外形;(2)手术是否需要额外移植软骨。
(二)分型分度(十型三度)
在两大分类的基础上,按畸形形态特征将耳廓畸形进一步划分为10种类型(如下表),每种类型再按严重程度分为3度。同一类型的不同分度可以跨越形态畸形和结构畸形的分类界限。例如,杯状耳Ⅰ度、Ⅱa度属于形态畸形,Ⅱb度、Ⅲ度属于结构畸形。
1.杯状耳型(cup ear)
定义:耳廓上1/3卷曲下垂、耳廓变小、耳廓前倾、耳廓位置偏低,平躺时形似盛水的杯子。
2.招风耳型(protruding ear)
定义:耳甲过度发育、耳甲腔深大,耳廓上半部扁平,对耳轮发育不全。定量诊断标准:颅耳角常大于30°,颅耳距离大于2.1 cm。3.隐耳型(cryptotia)
定义:耳廓上半部分埋藏于颞部皮下,上极颅耳沟缺失。东方人发病率较高。
4.小耳畸形型(microtia)
定义:耳廓软骨发育不全,常伴随外耳道闭锁及中耳发育异常。全部属于耳廓结构畸形。小耳畸形矫形治疗无效。
5.猿耳型(Stahl’s ear)
定义:耳舟部多出异常凸起的第三脚,从对耳轮延续至耳轮边缘,可导致耳轮缘不卷曲畸形。
出生早期耳模矫正治疗理想。错过矫正时机的患者需通过第三耳轮脚切除或对耳轮、耳舟重塑等手术改善。
6.耳甲粘连型(conchal adhesion)
定义:耳廓后部的对耳轮或对耳屏与耳廓前部的耳轮脚或耳屏异常粘连,多数伴有外耳道狭窄,是介于形态与结构畸形之间的特殊类型。
7.耳垂型
定义:耳垂发育不良或缺损。按照Kitayama分类法,可分为横裂、纵裂、三瓣裂等亚型。
8.耳甲异常凸起型(conchal crus)
定义:耳甲腔中耳轮脚异常延伸凸起,部分凸起可延长至对耳轮。
均属于形态畸形。
9.耳轮型(helical rim deformity)
定义:耳轮缘不卷曲、扁平甚至消失。
Ⅲ度畸形耳模矫正治疗难度较高,易产生局部皮损。
10.耳屏附耳型(accessory tragus)
定义:耳廓前有多余皮赘或软骨凸起,常伴耳屏发育异常。
矫形治疗无效,需手术干预。
四、耳模矫正技术
(一)原理
新生儿期母源雌激素使耳廓软骨富含透明质酸,软骨极具可塑性和延展性,通过物理牵引和塑形可使变形软骨恢复至正常解剖位置。6周后激素水平恢复,软骨硬度增加,形态逐渐固定。
(二)发展历史
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首先提出用牙科热塑材料和胶带进行无创矫正。历经四代产品更迭——外科胶带→弧形矫形器→夹子式耳模→综合式矫形器,疗效显著提升。
(三)适应证与禁忌证
适应证:全部耳廓形态畸形类型(招风耳、猿耳、垂耳、杯状耳、隐耳、耳甲异常凸起、耳轮畸形、复合耳畸形),以及Ⅰ度耳廓结构畸形。
绝对禁忌证:Ⅲ度耳廓结构畸形。
相对禁忌证:Ⅱ度小耳畸形、皮炎急性期、低体重儿(<2.5 kg)。
(四)治疗时机
最佳治疗窗口:出生后6周内。出生1周内治疗有效率可达90%以上,超3周则不足50%。出生0~1个月矫正成功率达91.3%,1~3个月降至80.7%。
可放宽时限的特殊类型:隐耳在6月龄时矫治仍有明显效果。
轻微畸形处理原则:出生后先观察5~7天,若无自愈倾向则尽早开始耳模矫正。
(五)佩戴时长与随访
出生1周内:矫正期≤2周
1~6周:矫正期1个月内
6周:矫正期可长达2个月
隐耳和部分杯状耳需分2~3个阶段矫正
治疗期间间隔1~2周随访一次,出现并发症及时返院
(六)并发症及处理
并发症 | 好发部位 | 处理措施 |
皮肤红肿/破损 | 耳甲腔凸起部、耳轮缘、颅耳沟 | 停止佩戴5~7天,清洁消毒,必要时抗生素软膏 |
过敏 | 耳周皮疹、分泌物 | 轻度:清洁后暂停1~2h;重度:暂停佩戴1~2天 |
感染 | 皮肤破损后继发 | 局部抗感染治疗;警惕软骨感染 |
(七)各类型治疗有效率(按起始年龄):
畸形类型 | <1月龄组 | 1~3月龄组 | 3~6月龄组 |
隐耳 | 100% | 100% | 87.5% |
耳轮畸形 | 100% | 90.5% | 66.7% |
轻中度杯状耳 | 100% | 78.6% | 53.3% |
招风耳 | — | 100% | 50% |
猿耳 | — | 100% | 33.3% |
五、手术治疗
对于无法通过耳模矫正的耳廓结构畸形、重度形态畸形(错过矫形窗口)以及耳模矫正失败者,需择期手术。
(一)手术时机
耳廓整形手术通常安排在5~6岁后进行
全耳廓再造术多在6岁以上、身高≥1.2米时进行
(二)主要手术方式
畸形类型 | 手术方式 |
轻中度形态畸形(错过窗口) | 耳廓成形术(皮肤重分配、软骨塑形) |
耳廓结构畸形 | 自体肋软骨移植部分/全耳廓再造 |
小耳畸形 | 分期全耳再造术(Nagata法、全包法) |
附耳 | 单纯切除术 |
(三)小耳畸形全耳再造方法
目前主流方法是用自体肋软骨雕刻耳廓支架,分两至三期完成。近年发展的全包法通过在耳后埋植扩张器,扩大皮肤面积覆盖软骨支架,避免了多次取皮;Nagata一次性成型技术可精准雕刻肋软骨,实现耳廓细微结构90%以上解剖还原。听力重建与耳廓整形可同台手术,减轻患儿身心负担。
(四)手术风险
术后可能发生感染、血肿、瘢痕增生、修复效果不理想甚至二次修复手术等并发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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