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感化原则
(孙雄《监狱学》学习笔记之一)
4月30日,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监狱法》颁布。此重要法律在劳动节前一日修订公示,巧合之中似乎寓意深远:据总则第四条,监狱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仍是劳动改造。
监狱是不小的社会,社会是“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大“监狱”。关注监狱和《监狱法》,始于学习,学习始于经典著作的研读。民国监狱学家、监狱实务专家孙雄编著的《监狱学》,正是监狱学的经典著作。特作系列学习笔记。
(孙雄,湖南平江人,历任中华民国几处监所的看守所所长、典狱长,几所高校的监狱学、犯罪学教授。)
监狱、监狱学之概念。监狱,为执行自由刑之处所。对照《监狱法》,第二条第一款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第二款列明在监狱执行的刑罚种类,总括即自由刑。比照,监狱既是处所,也是机关。监狱学者,所以研究执行自由刑机关之原理原则,与夫组织目的运用方法之一种科学也。颜师古解释“狱”字:狱之言埆也,取坚牢之意。又狱字从二犬,取守备之意。从言,言者,讼也。为防守因讼被拘者之地。孙雄考证,狱的拉丁文、英文、德文,皆由捕获或系留之意转变而来。今之朴素观念,进看守所即谓坐牢,大差不差,盖因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刑罚,看守所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居处和罪犯在监狱的所在都是监室(牢房、“笼子”)。
孙雄引用德人的话说明监狱学研究的必要性:“监狱之为科学,在诸科学中,其关系范围,最为繁杂,且甚广漠。欲如各种科学,设一定之系统,立一定之标准,其困难无如斯学者。”监狱法、监狱学重要归重要,迄今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见相当的投入。我任教时,所在高校法学专业未开设这门课程,由此可见其实际的边缘地位。
研究监狱学之目的。孙雄曰,为撤回各国的领事裁判权,非改良监狱不可。当此经济衰落,失业众多,犯罪大增之世界。犯罪问题,实为最难解决者,我国旧有道德,既趋于崩溃,西洋法治精神尚未建设,……。而减少犯罪,改良监狱,成为目前紧急问题。
孙雄认为,监狱学一科,为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者最关切要之学。无论为行政官、司法官,对于监狱制度,皆应负有改良之责任。要掌握改良监狱之优良方法,须先审明监狱之性质。执行刑罚,即为监狱之性质。古今之不同点在于,古时刑罚尚威吓,监狱专以残酷为主旨,今日刑罚重改善,故监狱以教育感化为原则。主旨既不同,性质自有区别。
新《监狱法》第四条载明: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此条的关键词计有惩罚、改造、教育、劳动。教育以感化为目的,感化以教育为手段。没有教育感化,实难改造人。域外或称监狱警察为感化官,方针明也。《监狱法》新增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奠定了监狱行刑中劳动改造、教育感化两者并重的“高级法”基础。
在《监狱学》总论中,孙雄论及“监狱在刑事制度所居之地位”,认为相比刑事立法、司法,行刑最重要。立法司法为形式上之机关,监狱则为实质上机关,苟监狱完善,即令立法司法,稍有不善,尚有补救之所,若监狱不良,虽立法司法俱极良善,而犯罪必仍滋多。学习至此,大惑不解!试问行刑阶段如何补救立法司法之偏弊尤其是司法之冤错?难道服刑体验感好,减刑、假释、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畅通,愤愤不平自消?
孙雄引用法人义佐氏言:“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确乎是言!
注:“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下一句是“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